
动物饲养和使用场所
引言
本章重点解答用于研究、教学及检验中的动物将如何饲养,如何维持其场所。主要参考文献为AWAR、《指南》和PHS政策。在考虑动物饲养和使用场所时没有任何条款是绝对的。在决定什么是动物管理和使用中可接受的场所时,要综合考虑专业上的判断、机构规定、实验方案的目标和需求。
全美国和加拿大的IACUC主席们对动物饲养和使用场所的调查问卷做了反馈。这些反馈信息的总结为目前在实践中执行的策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
15.1 什么是动物设施?
法规要求
AWAR(§1.1)中有几点说明,“动物饲养设施”指任何正在饲养动物或准备饲养动物的场地、房屋、大棚、畜棚、楼房、拖车或其他结构,也可细分为室内饲养设施、室外饲养设施、庇护性饲养设施和研究设施。
PHS政策(Ⅲ,B)对“动物设施”的解释是:在动物生产、运输、维持、繁殖及外科手术实验中使用到的任何建筑物、房间、区域、围栏或交通设备,包括各种附属设施。
《指南》(第72~73页)中的描述是:一个动物设施由一系列功能区域组成,包括:①动物饲养、管理、卫生系统功能区;②动物接收、检疫、隔离功能区,不同物种分开饲养或不同实验项目的隔离区;③储藏区域。有些设施周围可能会环绕一些其他功能区域,如外科手术区、监护区、尸体解剖区、放射线照相区、饲料准备区、程序性空间、临床处理区、物品接收区、笼具清洗区、尸体储存区、设施管理区、培训区、更衣室和休息室等。
观点
作者提出的定义为:动物设施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在某一机构内包含的多种与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功能性综合设施。不过,针对本章的目的,“动物设施”是指IAUUC监督下的动物和动物研究中使用的饲养场所和支持空间。AWAR对研究设施的定义更加宽泛,包含使用或准备使用活体动物用于研究、检测或实验的机构和个人。因此,AWAR对研究设施的解释不应简单理解为只是动物饲养和使用的区域,而应把机构看作一个整体。
15.2 在何种情况下动物可以从最初的饲养场所移出?可移出多久?
法规要求
AWAR(§2.31,c,2)要求,对于动物饲养超过12h的任何场所,IACUC应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PHS政策(Ⅲ,B)指出“附属设施是指围绕在核心设施、中央指定区域或管理区域周围,饲养动物超过24h的设施。”同时该政策(Ⅱ)还要求遵守AWA的相应规定。因此,PHS政策对附属设施的定义和对动物被允许移走的持续时间的规定适用于AWAR没有包括的动物,如典型的实验动物大鼠和小鼠[1]。然而,AWA条款(§2.32,c,2)的限制性更强,对于AWA所涉及的动物,饲养动物超过12h的场所,IACUC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指南》(第9页)指出,IACUC负责动物活动区域的监督;但《指南》并未对“动物活动区域”做出明确解释。它还指出(第71页)“动物应该饲养在专门的并有明确使用目的的设施内,而不应仅仅为了方便而饲养在实验室。如果为了满足实验方案而必须将动物维持在实验室区域内,那么这一区域必须适合动物的饲养和管理。”
观点
作者对“动物活动区域”的解释与《指南》(第9页)一致,是指研究过程需要使用的场所,如实验室和检测场所。《指南》、AWAR和PHS政策都不禁止从研究程序规定的或其他动物饲养设施(如研究者的实验室或附属设施)中移出动物的行为。但这样做会给IACUC的监管增加难度,或对个体机构需求增多。尽管可以应用不同的时间标准,但无论是否包括AWAR提及的动物品种,使用最严格的标准(12h)能够覆盖所有情况。
调查
在什么情况下,你单位的IACUC允许动物被移出原来的饲养场所?允许移出多久?
● 不适用:不需要从它们的饲养场所移走 33/185
● 任何将动物移居外部动物设施的要求必须获得IACUC同意,时间长度不限 50/185
● 不需IACUC同意,允许将动物移出最多12h 43/185
● 不需IACUC同意,允许将动物移出最多24h 13/185
● 不需IACUC同意,允许将动物移出最多48h 2/185
● 不需IACUC同意,允许将动物移出原始区域外不过夜 24/185
● 不允许 8/185
● 其他 12/185
15.3 在允许的条件下,将动物饲养在原来动物设施之外的例子有哪些?
观点
《指南》、AWAR和PHS政策对动物设施(包括附属设施;参见15.1)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监督建议,但没有提供在允许的条件下,动物在原来动物设施之外保存的例子或理论依据。
在统一管理设施外饲养动物还有一些其他考虑。基于疾病控制的原因,一些设施规定动物一旦离开就不能返回设施。该规定专门用于微生物学控制(SPF)啮齿类动物和转基因小鼠。必须监控动物转移到研究场所的方法和路线,将疾病传播的可能性将至最抵,并确保遵守动物转移指导原则。
调查
在允许的条件下,动物在原始动物设施外保存的例子和理由有哪些?(可多选)
● 不适用 46/185
● 生物危害研究要求专门的临时性封闭措施 55/185
● 动物设施内不容易安置必需设备 88/185
● 在行为和压力测试中,每天从动物饲养间转移会影响实验结果 63/185
● 操作后的监测 43/185
● 动物设施内操作空间不足 30/185
● 通过高技术、自动化程序持续给予实验物质(如药物的静脉自动注射) 46/185
● 实验方案要求经常、反复观察 43/185
● 其他 12/185
15.4 当动物从原来的饲养场所移动到次级场所时,对于动物转移的行为,IACUC需要考虑哪些常规问题?
法规要求
AWAR(Part3标准)对涉及的每一个动物品种都有内容广泛而具体的运输规章制度,包括原始围栏、运输工具、动物身份证明、饲料和饮水要求、运输中的管理、操怍、环境卫生、空气流通、庇护所和温度。AWAR(§2.38,f)也将动物运输作为“操作”的内容包含进来。PHS政策Ⅱ要求遵守AWAR的适用性条款。
《指南》(第57页)指出“所有的动物转移行动都应该制定计划,将转移时间、传染疾病的风险降至最低,防御极端环境、避免过度拥挤、必要时提供饲料和饮水、防止身体损伤。”
观点
AWAR条款适用于商业性动物转移,但其中的许多规定在道理上是相通的,目的是保障转移中动物的康乐。当制定设施内和设施间动物转移计划时,应参考AWAR的有关规定。动物转移行为不需IACUC直接审查和批准时,至少每半年要对所有的动物转移活动进行一次程序评估审查,以确保此类活动是遵守相关程序进行的。在饲养设施外饲养动物的相关实验方案的审查期间,也应提出动物转移的问题。
调查1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允许使用私人运输工具将小型动物(如啮齿类)从一个场所转移至另一场所?
● 不适用 64/172
● 不允许 48/172
● 允许,需IACUC批准 42/172
● 允许,不需IACUC批准 9/172
● 其他 9/172
调查2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允许使用私人运输工具将大型动物(如犬、猴)从一个场所转移至另一场所?
● 不适用 97/162
● 不允许 45/162
● 允许,需IACUC批准 13/162
● 允许,不需IACUC批准 3/162
● 其他 4/162
15.5 当动物从原来的饲养场所移出时,对于必须关注的动物转移的实际行为,IACUC是否有实用的、非监管上的考虑?
法规要求
AWAR(§2.38,f,1)指出,对动物的所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仔细,操作方式不能给动物造成精神创伤、过热、过冷、行为紧张、身体伤害或不必要的不适。
观点
动物转移中发现的实用的、非监管上的考虑因素常常来自机构内部,与实验动物设施中专业人员讨论能获得很好的解决,这比与IACUC讨论更为有效。例如,能否将小鼠转移至另一建筑物的实验室,能否使用硬纸板箱将家兔转移至实验室,以及动物转移到实验室过程中可以使用哪部电梯等。
对提到的上述问题及类似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当地气候、季节、设施设计和机构制度。在每半年一次的设施检查过程中,IACUC可以发现某些让人不满意的动物转移方式(如脏的围栏、不合适的电梯或使用不适当的通道),IACUC随后会与PI和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讨论这些问题。
15.6 如果在研究性实验室中饲养动物,是否有动物品种方面的考虑?
法规要求
AWAR(Part 3)有针对各种动物饲养要求的论述。如果IACUC允许将动物“饲养”在实验室,那么AWAR的标准是适用的。如果有科学的理由,IACUC 可以允许有不遵守AWAR标准的例外存在(AWAR§2.31,c,3)。
观点
需要在实验室里饲养动物应由实验方案决定,而不是为了方便或经济原因(《指南》第71页)。一个综合的动物管理计划应接受IACUC的指导。IACUC应保存被批准的实验室在动物存在时,饲养场所和实施过程或代理人的定期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附在每半年一次的设施常规检查记录中。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允许在动物设施外饲养哪种动物?在你单位的动物设施外的什么地方能饲养24h以上?(可多选)调查结果显示,在实验室里是否饲养动物视具体情况而定,非哺乳动物(如鱼、鸟)容易被允许在实验室中饲养。
● 不适用 89/185
● 在实验室饲养啮齿类动物 56/185
● 在实验室饲养非人灵长类动物 2/185
● 在实验室饲养家兔 6/185
● 在实验室饲养非哺乳动物 24/185
● 其他 14/185
15.7 可以在不属于机构的地点饲养动物吗?在什么条件下能饲养?
法规要求
AWAR(§2.38,I)指出“事先获得APHIS/AC区域负责人批准的任何研究设施都可以安排其他人进行动物管理,条件如下:
(1) 其他人全部书面同意遵守该部分的规章制度及这一节第3部分的标准,允许APHIS官员在工作时间内对现场进行检查;
(2) 该研究设施对动物的维持进行总体控制并承担职责;
(3) 该机构官员书面承诺,其他人员或场地都是属于该研究机构已经注册并被认可的动物饲养场所。
APHIS/AC建议,APHIS的7009表格可用作动物外部饲养的批准表。
PHS政策(IV,B)要求,获得它支持的机构和其他参与机构必须有NIH/OLAW认可的承诺书。NIH/OLAW指出,向研究者提供常规抗体的供应商必须拥有NIH/
OLAW的动物福利承诺书,或者由接受产品的研究机构出示包含该供应商的动物福利承诺书[2]。另外,如果是AWAR包括的动物品种,如家兔,被某供应商用来生产抗体或用于其他研究,那么APHIS/AC必须将该供应商作为一个研究机构登记注册。APHIS/AC政策lO阐明,若研究机构使用AWAR涉及的动物品种生产抗体时就需要相应许可证或登记注册[3](参见8.10;19.15)。《指南》中没有提及该问题。
观点
对非自身机构饲养场所的要求或期望是获得APHIS/AC的注册、拥有NIH/OLAW的动物福利承诺书或通过AAALAC认证。这些考虑由研究机构的地位和具体饲养条件面定。例如,退伍军人管理医疗中心(Affiliate Veterans Administration Medical Center)进行动物饲养的地方就不属于自身机构但依然得到例行许可。在这个例子中,饲养动物的场所应该作为研究机构的“场所”列进来。
调查1
是否可以将你单位的动物饲养在别的机构?
● 不适用,这一问题从未发生 61/168
● 不可以 22/168
● 如果IACUC批准就可以 80/168
● 其他 5/168
调查2
你单位的IACUC在什么条件下会批准在机构外饲养动物?(可多选)
● 不适用;这一问题从未发生 69/146
● 空间受限 29/146
● 缺乏专门的饲养条件(如家畜、非人灵长类) 49/146
● 协作研究 91/146
15.8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将动物饲养在私人住宅或农场?
法规要求
按15.7所述的要求来监管此类事务。私人住宅或农场必须作为该机构的场地来考虑。
观点
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事先获得IACUC的批准。当动物归私人所有而不是机构所有时,它们经常被饲养于私人住宅或农场中(如提供血液的动物或对伴侣动物和农场动物的兽医学临床研究)。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将动物饲养在私人住宅或农场?
● 不适用;这一问题从未发生 74/147
● 不允许 53/147
● 经IACUC批准,某些动物可以饲养在私人住宅或农场 16/147
● 其他 4/147
15.9 是否所有的野生动物研究都需要经IACUC审查?
法规要求
AWAR 对“动物”(§1.1动物;参见12.1)的定义包括大部分温血哺乳动物,所以野生动物属于IACUC实验方案审查的范畴。不过,有特殊条款规定具有下述特征的野外研究项目不在IACUC审查之内:在自然栖息地对自由生活野生动物的研究,该研究对动物不能有侵害性过程,对动物不能造成任何伤害,也不能造成动物任何行为方面的改变(§2.3l,d,1)。PHS政策Ⅱ要求遵守AWA相关规定,在它的政策ⅢA中对“动物”的定义是任何活的脊椎动物,因此所有野外研究中使用的脊椎动物都属于PHS政策的管辖范畴。《指南》(第71页)中描述“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有时需要在野外条件下观察或使用脊椎动物。尽管这一版《指南》推荐的一些做法并不适用于野外条件,但人道护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都适用于自然条件下动物的操作过程。”
观点
明确地说,IACUC根据AWA涉及的动物品种,必须对利用野生动物在野外条件下进行的多项实验活动进行审查,而不能只是简单隐蔽的观察。由PHS资助的、使用脊椎动物进行的野外研究项目也必须经过IACUC的审查。作者的观点是,对于机构动物管理和使用程序中的所有动物,不论这些动物参与什么类型的研究和教学活动,使用统一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推动监管的连续性。
15.10 如果要在野外捕捉动物,IACUC对野外研究活动中陷阱的类型和检查频率、受伤或即将采集样本的动物实施安乐死等有何规定?
法规要求
AWAR(§2.3l,d,1)要求:IACUC必须对出现下列情况的野外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在野外研究中对动物有侵害性过程、对动物造成任何伤害或在研究条件下造成动物任何行为方面的改变的情况。AWAR(§2.38,f,1)补充说明“对动物的所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仔细,操作方式不能给动物造成精神创伤、过热、过冷、行为紧张、身体伤害或造成不必要的不适。”如果有科学的判断,IACUC可以做出特殊决定(AWAR§2.31,c,3)。
《指南》(第5页)指出“实施野外动物研究的人员应该向他们的IACUC保证:样本收集或侵害性程序必须遵守所在州和联邦法律及《指南》的规定。”
观点
为保证动物能得到适当的护理和使用,IACUC必须对包括捕捉动物在内的野外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因此实验方案必须提供充分的细节,包括使用方法(如捕捉、标记、戴项圈、血液采集、安乐死)、观察频率及样本收集过程中动物受伤事故的应对计划。某些文献中提及了对野外研究项目审查的一些建议[4,5]某文献论述了IACUC应该评估野外研究实验方案,同时也讨论了动物品种、实验场所的选择和使用方法(参见16.33)。
调查
针对野外研究活动,你单位的IACUC对陷阱的类型和检查频率、受伤或即将采集样本的动物实施安乐死有何规定?(可多选)
● 不适用;因为没有野外研究 115/185
● 需要经IACUC事先批准 39/185
● 小型哺乳动物:夜间设置陷阱,早晨检查 25/185
● 毒雾陷阱:持续观察,确认后立即捕获 22/185
● 经常观察,每日至少一次 36/185
● 视时机而定,提供食物和饮水 17/185
● 提供遮光物或覆盖物 20/185
● 陷阱的尺寸与动物大小相匹配 28/185
● 陷阱在不使用时无捕捉作用 23/185
● 确定系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如将疼痛和不适降至最小,不可能导致后续的损伤或增加被捕食的风险) 28/185
● 研究者的安全(如研究人员应了解潜在的人畜共患病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接受操作方面的培训,以保证最小的动物压力和最大的人员安全性) 33/185
● 安乐死条款(如若因研究本身需要或意外受伤,动物将被执行安乐死。安乐死方法应符合野外研究指南) 33/185
● 陷阱功能的完全描述和给动物造成最小压力陷阱的使用 23/185
● 必要时允许 35/185
● 采用个案分析的原则 29/185
● 其他 5/185
15.11 每半年一次的IACUC检查是否包括对野外研究场地的审查?
法规要求
AWAR(§2.31,c,2)指出“在野生动物自然栖息地进行的野外研究场地不需要接受IACUC的例行检查。”然而,《动物管理研究设施检查指南》(Animal Care’s Re-search Facility Inspection Guide, http://www.aphis.usda.gov/ac/Iesearehmanual//18-2FACI.PDF)规定“必须接受检查的动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受限制的野外研究场地。[6]《指南》和PHS政策都没有强调检查野外研究场地的事项,不过PHS政策Ⅱ要求遵守AWA的相关规定。尽管PHS政策没有专门讨论野生动物或野外研究,但其中ⅢA对“动物”的定义适用于所有活的脊椎动物。因此,NIH/OLAW认为野外研究场地属于动物研究区域,并要求IACUC每半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观点
作者认为IACUC的例行检查范围是否包含野外研究场地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严格的解释上讲,PHS政策的条款包括野外研究场地,但在实践中,PHS几乎没有资助过野外研究。当然,具有饲养围栏的野外研究场地应该接受检查,因为这其中涉及的动物受到监视和看管,不再是真正意义上自由生活的动物,IACUC应对诸如此类的野外研究场地进行检查。但是也必须考虑实际问题,如果野外研究场地地理位置偏远,派检查小组去检查不可行,那么可以使用替代的检查方法,包括查看照片、影像和提交的全面管理程序。
调查1
IACUC每半年一次的例行检查中是否包括野外研究场地?
● 不适用 107/158
● 不包括 28/158
● 包括,如果距离较近 9/158
● 包括,如果距离较远,使用替代检查方法 ll/158
● 包括,如果研究中包含对动物的侵害性过程 3/158
调查2
对于地理位置偏远的机构或野外场所,你单位的IACUC在检查动物饲养和使用场所时会怎样做?(可多选)
● 不适用 111/158
● 无论远近,IACUC都会检查所有场所 19/158
● 如果要检查地理位置偏远的机构,则利用该机构的IACUC 25/158
● 如果要检查地理位置偏远的野外场所,则利用附近的同行进行检查 6/158
● 如果要检查地理位置偏远的野外场所,则使用影像或类似的手段进行评估 7/158
● 如果要检查的野外场所地理位置偏远,则不检查 4/158
● 其他 5/158
15.12 APHIS/AC的年度报告中需要包含野外研究中使用的动物吗?
法规要求
AWA(Sect.13,a,7,A)在关于研究设施年度报告的规定中特别指出:报告中应该包含AWA管辖的动物品种。AWAR(§2.36)同样要求提交年度报告。AWAR《§2.36,b,4)不排除野外研究用动物,AWAR定义的“动物”(§1.1)中不排除野生动物(因此也包括野生啮齿类)。然而,AWAR(§2.31,d,1)也指出下列野外研究项目不必接受IACUC的检查,具体有:该研究使用自然栖息地自由生活的野生动物、对动物没有侵害性过程、对动物没有任何伤害或在研究条件下不会造成动物行为的任何改变。
观点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似乎很简单,因为野外研究通常没有IACUC的直接监督、动物订购等。在APHIS/AC的年度报告中,一些调查对象经常不写关于动物的内容。然而,对于野外研究使用AWA管辖的动物品种,机构和IACUC应该建立一种报告途径(在APHIS/AC年度报告中提到)。举例来说,IACUC可以给每一位获得野外研究许可的研究者发送申请表格,要求研究者在每年的报告时间段内(10月1日~9月30日)提供使用动物品种和数量的简要信息,这些数据在收集整理后应收录到该机构的年度报告(每年12月1日到期)中。
调查
在你单位提交的APHS/AC年度报告中包括野外研究中使用的动物吗?
● 不适用 121/162
● 包括AWAR涵盖的动物品种 26/162
● 仅包括野外研究中安乐死的动物或超过暂时约束的动物 4/162
● 不包括 5/162
● 其他 6/162
15.13 在考虑饲养条件时,IACUC在审查使用大型农场动物的实验方案时,是否尝试主动将生物医学研究和农业研究区分开来?
法规要求
AWAR(§1.1)对“动物”的解释不包括“农场动物,如肉用或纤维用家畜或家禽,用于改善营养、繁殖能力、管理方式或生产率的家畜或家禽,用于提高肉或纤维质量的家畜或家禽,但不限于这些动物。”(参见12.1)
《指南》(第4页)指出“生物医学研究和农业研究中使用的农场动物的饲养系统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动物可以饲养在笼具、畜栏、小牧场或牧场中。……动物饲养系统应根据实验方案而不是研究类型确定(农场或实验室)。”
PHS政策Ⅱ没有明确指出某种研究类型,说明适用于所有PHS管理或资助的动物使用活动。HREA作为PHS政策的依据,提到了“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中使用的动物”(Sect.495a),但可推断出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中使用的动物可能不适用于农业研究。尽管如此,按照PHS政策Ⅱ的规定行事是明智的。
观点
AWAR的相关内容已对农业研究做出了明确界定,其隐含的意思是用于生物医学研究的农场动物应接受AWAR的管理。因此,IACUC希望区别对待生物医学研究和农业研究的现实原因是。后者不需要遵守AWAR的相关规定,如年度报告、寻找替代方法,也不需要遵守《指南》特别提到的对生物医学研究用动物使用场地和农场的建议(参见15.14)。作者的观点是,不管对于何种类型的研究或教学活动,对机构内所有动物使用统一的政策能促进始终如一的监督。
15.14 区别生物医学研究与农业研究的标准是什么?与农业研究相比,生物医学研究用饲养场地在标准上有什么不同?
法规要求
参见15.13。
观点
生物医学研究中使用的绵羊、牛、山羊、猪和马等农场动物属于AWAR和《指南》的管理范畴,这一点是明确的。若这些动物用于家畜生产研究,则通常不属于AWAR的管理范畴.这一点也是明确的。PHS资助的重点是生物医学研究,而不太可能资助农业项目(《指南》管理范围内)。
不明确的是,生物医学研究用农场动物在什么条件下必须饲养在《指南》推荐的环境中,而不是饲养在类似农场的环境中(如小围场、牧场、和畜棚)?《指南》(第4页)规定,应根据IACUC审查后的实验方案确定和选择饲养系统。作者的理解是,这意味着在农场动物研究中,如果即使变量最小化后还是对研究结果(如移植研究)有重要影响,那么就应该在条件可控的实验动物设施中饲养农场动物。与之相反,在对动物饲养环境要求不高的研究(如抗体生产)中,可以在农场环境中饲养农场动物。
调查1
区别生物医学研究与农业研究的标准有哪些?(可多选)
● 不适用。因为机构所有的研究都是生物医学研究或所有的研究都是农业研究 133/179
● 若最终结果为人类健康服务,即为生物医学研究 16/179
● 若最终结果影响生产实践,即为农业研究 13/179
● 由资助者的性质决定研究类型[如NIH资助代表生物医学研究,猪肉生产者理事会(Pork Producers council)资助代表农业研究] 5/179
● 完全由IACUC决定 6/179
● 由IACUC的下属委员会决定 3/179
● 其他 3/179
调查2
你单位的IACUC用什么标准区分生物医学研究与农业研究的饲养场所?(可多选)
● 生物医学研究的动物饲养主要遵守《指南》和(或)AWAR 29/46
● 农业研究饲养场所的标准与管理良好农场的标准一致 10/46
● 农业研究饲养场所的标准与《农业指南》中的标准一致 15/46
● 饲养场所的标准由实验方案决定:用于生物医学研究的动物能饲养在农场,用于农业研究的动物也可饲养在生物医学研究的环境可控场所 14/46
● 其他 2/46
注意:少数IACUC拥有农业动物的下属委员会或野生动物及农业研究的分委会。
15.15 可以在同一饲养间内饲养不同种动物吗?
法规要求
在AWAR的适宜兽医护理标准(§2.33,b,1~§2.33,b,2)中规定:使用适当的设施饲养动物,使用适当的方法预防疾病。
AWAR(§3.33,b)禁止地鼠或豚鼠与其他动物共同居住在同一“基础围栏”《primary enclosure)内。对“基础围栏”(AWAR§1.1)的解释是“用于限制单个或多个动物的、具有一定空间的任何结构或设备,如房间、围栏、饲养场、笼、单元、水池、圈栏等”,与AWAR(§3.58)关于家兔饲养的相关描述一致。AWAR(§3.33,c)要求隔离处于检疫期或传染病(可感染其他豚鼠、地鼠或其他敏感动物品种)治疗期的地鼠或豚鼠。AWAR(§3.58,b)对家兔也提出了同样的保护。同时,AWAR(§3.7,d)也禁止犬或猫与其他动物共同居住在同一“基础围栏”内,能和睦相处的除外。与此类似的,AWAR§3.133(包含犬、猫、豚鼠、地鼠、家兔、非人灵长类和海洋哺乳类之外的动物)指出“共同居住在同一‘基础围栏’内的动物必须能和睦相处。附近的动物不能干扰其他动物的健康或引起其他动物的不适。”PHS政策没有提及不同种动物混合饲养的问题,但在其Ⅱ中要求遵守AWAR的相关规定。
《指南》(第22页)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该物种的生活习性和预期用途。”《指南》(第58页)也指出“对不同动物品种的物理隔离能防止种间传染病的传播,消除因种间冲突引起的焦虑及生理学和行为学方面的变化。……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接受同一房间饲养不同种动物的,如两个物种的动物携带病原体状况类似,行为上能和平共处。”
观点
根据专业上的判断,可以说明某些动物混合饲养不符合它们的生活习性(如犬和猫)。另一方面,不同种动物混合饲养时会增加疾病和寄生虫种间传播的可能性。作为不同种动物隔离饲养的推荐范例,应将非人灵长类按地理来源不同分开饲养,家兔应与豚鼠分开饲养。
NIH制订了《大型实验动物多物种饲养的内部文件》(Intramural Position Paper on Housing Multiple Species of Large Laboratory Animals)[8]。文件内容仅供NIH内使用,不作为《指南》或任何管理机构的推荐方法而公布。
调查
你会将哪些品种的动物饲养在同一房间?(可多选)
● 不适用,只饲养一种动物 16/185
● 禁止多种动物混合饲养 83/185
● 啮齿类动物,特别是大鼠和小鼠,分别饲养于微生物控制型笼具中 33/185
● 两栖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如青蛙和乌龟)或多种两栖类动物 20/185
● 有蹄类动物,如山羊和绵羊 10/185
● 猪和绵羊,猪和犬 3/185
● 多种猕猴类(如食蟹猴、恒河猴) 3/185
● 狒狒和猕猴 1/185
● 兽医或动物管理专业人员认为可以一起饲养的任何动物种 20/185
注意:几位被调查者提出,多种动物是否能混合饲养应由兽医而不是IACUC来决定。对该问题没有反馈的机构可能并不饲养这些动物或没有遇到多种动物混合饲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