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的购买与处置
引言
在美国。每年有数百万的动物用于科学研究。因为此类动物的购买与最终处置同时受到联邦法律的严格管理和研究资助机构的监督,所以存在很多风险。如果某一机构购买与使用实验动物未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标准,该机构将面临被惩罚的危险和(或)公关危机。更难的是,动物的购买与使用环节存在大量需注意的复杂问题,并与多种因素相关联,这些因素包括动物及研究样本可能的来源(即农场、商业繁殖者、农业部的B类经销商、进口、宠物商店、市民捐赠、其他研究项目、其他州或屠宰场)、研究类别、动物种类、动物的发育/成熟阶段及最终的处置(如安乐死、屠宰并作为肉类产品、捐赠给猛禽康复项目或被收养)等。除此之外,对研究机构来说购买动物后如何追踪及记录其使用情况也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因此,为了做到合法、公平、始终如一、台理地购买及处置实验动物,了解与动物的购买、记录、追踪及处置相关的所有事项对IACUC来说极其重要。
14.1 用于研究的动物的一般及日常来源有哪些?
观点
用于研究的动物最常见的来源是从研究机构以外的商业化公司、获得许可的经销商或农场购买。如果动物来源于研究机构内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研究机构自行繁殖或留存的动物、从其他研究项目转移来或与其交换的动物等。除此之外,往往需要特定的理由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动物,包括从宠物店、私人拥有的宠物(如用于兽医临床研究的动物)(参见8.31;14.42)或其他研究机构获得动物。在一些特定地区,犬和猫还可以从“动物控制计划”中获得,但这取决于所在区域,不同区域问变化很大。动物研究也可以在野外进行,或者可以从野外获得动物。
某些情况下,科学家可能只需要动物的组织器官而不是活体的动物用于研究。作为将购买的动物安乐死以获得其组织器官的替代方法,科学家可以从被屠宰的家畜、捕获的野生动物、捕捞的海洋动物或其他研究人员(为了其他目的)处死的动物中获得所需要的组织器官。
了解不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动物种类范围非常重要,没有必要严格遵守动物的传统定义。在PHS政策(Ⅲ,A)和《指南》(第l页)中所指的动物包括所有脊椎动物,而AWAR明确指出它所指的动物不包括多数的小鼠和大鼠,为研究而繁殖的鸟类,不是特指用于研究的马,以及用于提供肉类、皮革、皮毛、羽绒材料和农业研究的家畜和禽类(§1.1动物)(参见12.1)。
14.2 针对获得以研究为目的的动物及其组织,有哪些法律要求?
法规要求
AWAR要求用于生物医学的动物满足以下规定:
● 通过合法的手段购买,并严格按照需求记录购买(§2.35)
● 选择适合的动物种类(§2.31,e,2)
● 以列表的方式显示已使用(§2.36,b,5~§2.36,b,8)和将要使用的动物数量(§2.31,e,1)
● 在实验中使用数量恰当的动物(§2.3l,e,2)
在农业研究中,用于提供肉类、皮革、皮毛、羽绒材料的物种不在AWAR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推荐依照《农业指南[1]使用此类动物。对于PHS资助的研究,它的政策和《指南》(第8~14页)强化了AWAR最显著的要求。
AAALAC在对研究机构进行评审时也使用《指南》中的条款,包括证明和追踪动物使用的相关规定。但从这些方面考虑,AWAR中所指的动物不包含冷血动物和实验用大、小鼠,而PHS政策中所指的动物涵盖所有脊椎动物,AAALAC也如此。因此,美国的多数研究机构、联邦法规、AAALAC标准和(科研)资助机构的规定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脊椎动物,要求必须合法购买、合理使用及最终适当处置动物。即使有研究机构对NIH/0LAW提出保证声明,证实其研究活动是由其他机构而非PHS资助,其可能也要遵守PHS的要求。除了那些申明由PHS以外机构资助或从事农业动物活动的研究机构,在这些领域使用动物仍需接受IACUC的监督。
有多项法规和标准用以规范实验动物的购买与处置,这些法规和标准涵盖动物和生物制剂进口[2]、濒危物种[3.4]、美国食品安全[5]、感染性试剂使用(生物危险品)[6]、放射性同位素(通常由国家管理)、化学品和毒物[7]等领域。但最终,除了这些限制以外,研究机构还必须颂布和制定相关政策用以维持自身良好的口碑。
14.3 仅使用动物用于农业研究和教育培训的州立学院是否需要遵守AWAR或PHS政策,或同时遵守两者的要求?
法规要求
这点很明确,AWAR(§1.1动物,§2.1,a,Ⅵ)所指的动物涵盖范围不包括在农业生产、研究或培训中购买、出售或使用的家畜。PHS政策通常也不涵盖以农业为目的的动物购买与研究。但下面这种情况例外,即如果农业研究和培训是某个大的研究机构的一部分,而此研究机构的动物福利保障部门要求机构的所有部门都必须遵守PHS政策。当公共农场或其他农业相关设施中有PHS资助的研究项目时,这将成为关系密切的问题。
观点
虽然这一说法有可能实现,或者从制度成本计价的角度来看十分有用,但是现在要求IACUC对农业研究和培训中使用的动物数量负责还仅是一种建议。[1]为维护农业部良好的口碑、取得AAALAC认证,任何开展农场动物(提供肉类或皮革、皮毛、羽绒等的动物) 研究的机构都应执行《农业指南》[1]的原则。遵守《农业指南》的规定能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提高动物健康水平、保持公众对研究机构的信任,同时《农业指南》为所有机构的研究条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由此降低了研究的可变性),有助于维护开展动物实验的研究机构的权益。
14.4 无论是PHS政策还是AWAR。都未对研究中使用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及其他冷血动物做出规定,那么研究中使用这些动物是否应接受IACUC的监督?
法规要求
PHS政策(Ⅲ,A)定义的动物涵盖了所有脊椎动物,其中包括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和鱼类。
观点
PHS政策有意扩大所管理的物种范同,避免明确地阐述对某一物种的管理和使用,而是将后面这项任务委派给IACUC,并由其对具体行为做出专业判断。但尽管如此,PHS政策所提倡的原则通常还是适用于各个种类的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及鱼类的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从关注特定物种的组织机构中可以获得该种动物相应的管理和使用的推荐方法[8-12]。因为仅此三类脊椎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及鱼类)就包含超过28 000种的物种,所以很显然不可能将对每一物种的要求写在独立的准则中。因此,NIH/OLAH 建议广泛听取专家建议,设计和建立适用于研究不常用的实验动物的饲养与管理方法[13]。
14.5 为了IACUC的审查,科学研究中所使用的鸟类是否应包含在AWAR或PHS政策的管理范围内?
法规要求
《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2年)》修订了AWA中对动物的定义,AWA管辖的范围不涵盖为研究而繁殖的鸟类(AWAR§1.1动物) (参见12.1)。非研究目的而繁殖的鸟类在AWA的管理范围内,但详细的管理标准还未出台。在该法案修订之前,所有鸟类都不在AWA的范围之内[14.15]。PHS政策涵盖所有用于研究的脊椎动物,当然也包括鸟类(PHS政策Ⅲ,A)。
观点
与脊椎动物管理一致,PHS政策委派IACUC监督鸟类的管理,并对具体行为做出专业判断。很多情况下,研究人员都会使用鸟类开展研究。根据不同的需要,鸟类有可能从野外捕获或从饲养鸟类的卖家手中获得。鸟类经销商提供的鸟类一般用于研究或非研究使用。在作者单位,购买鸽子或诱捕的野生黄莺可用于神经学实验,金丝雀和斑胸草雀可以从宠物商店获得。通过朱雀的捕获和放生这项野外调查,可开展细菌种群动态研究。某些情况下,人工饲养的鸡在抗体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鹌鹑可用于心脏研究。NIH/0LAW建议广泛听取专家建议,设计和建立适用于研究不常用的实验动物的饲养与管理方法[13]。
14.6 针对记录和追踪研究中某一物种的使用情况,有没有专门的法律要求?
法规要求
联邦政府明确要求,研究中获得及使用的每只犬和猫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AWAR§2.35,b,1~§2.35,b,7,并且按照疼痛和痛苦级别分别记录每年受管理物种的使用情况(§2.36,b,5~§2.35,b,8)。AWAR(§1.1定义,动物)中列出了需进行记录的物种名称(参见14.1)。联邦[3]及各州的法律通常要求对圈养濒危动物或对其开展野外研究时,必须获得特殊许可 清晰、连续地记录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有助于研究人员用事实证明动物是在圈养场出生的,并且这与法规要求也是相一致的。
观点
追踪动物每年的使用情况是一种潜在的、有价值的管理资源。经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展示研究计划规模的变化趋势及研究热点的变化,有助于说明该计划的正当性和对计划进行推测。除此之外,机构管理人员或公务人员可能也需要这些数据,用于向公众公开动物实验的实际情况。许多研究机构.如作者所在的机构,在年度报告中也要解释动物的使用情况。
14.7 在IACUC批准实验方案之前,研究者能否获得动物而不使用?
观点
通常不建议研究人员因各种原因而提前购买、捕捉或通过其他办法获得动物。首先,这样可能会导致研究人员无意识、被诱导或准备使用未经批准的动物。鉴于IACUC批准授权不再是NIH同行评审的前提条件.恰到好处的授权审查和投资气候可能会增加这一困境的风险性[16](参见8.22):在IH/0LAW看来,任何未经审查和IACUC批准的动物实验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必须上报[17]。其次,如果在申请方案被批准前获得动物,但随后IACUC并未批准该申请或要求减少使用动物数量,这可能使动物数量的管理出现问题,并且违反法律中关于使用动物的数量为达到实验目的的最小量的要求(参见14.15)。以下情况例外,即海洋或淡水中的鱼类的前瞻性研究或在野生环境捕获鱼类(参见14.25)
14.8 仅饲养动物(不做实验)时,有必要通过IACUC的批准吗?
观点
除了直接用于研究的动物,NIH/0LAW和APHlS/AC也明确要求研究机构要建立制度以保障对所有获得或繁殖的动物进行监督和记录[13]。这包括所有以育种为目的动物、在灵长类动物核心混群中等待分配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机构调控核心计划中的犬和猫,甚至是由于研究被搁置或取消而留下的动物。任何未经IACUC批准或超出审批期限的实验方案使用动物都是不合法的。PHS政策规定这是严重的、必须要上报的、违反法律的行为[18]。对于超出实验方案审批期限的动物,允许研究人员通过合法的更新申请途径要求延长期限或将动物转移给其他实验方案,而不是毁灭性地将其用残忍的方法处死。IACUC还应该建立暂时监督和管理这些动物的机制,即使为了预期使用而捕苈或留存的鱼类,制定饲养和持有方案也是一种适宜的做法。
14.9 哪些研究机构应获得可用于研究的动物?
观点
确保研究机构合法地获得用于研究的动物是IACUC的一项重要责任。NIH/0LAW认为这项责任最好是通过研究机构的动物资源计划或其他合适的指定部门履行[19]。参与动物资源计划的兽医必须经过专业的实验动物医学培训(AWAR§2.3l,b,3,I;PHS政策Ⅳ,A,3,b,l;《指南》第56页).通常还需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评价动物来源、认定适合机构开展研究的动物及其来源与需求
考虑到IACUC所承担的各项责任,特别是确保兽医护理计划和工作环境达到要求,所以最好由IACUC评判有关物种的选择、动物的合法来源、动物的基因型和微生物背景等问题,以便为动物资源计划提供指导。
一些小规模的学术或企业项目往往只有兼职的兽医或兽医顾问,IACUC需要为这些提供支持。协调兽医护理、合格的动物供立商及集中购买体系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追踪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如14.6;14.10;14.11:l4.13:14.14中讨论)。
14.10 IACUC是否应参与合格的动物供应商的批准工作?
法规要求
在消耗动物和可预防性疾病的研究中,需要机构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以避免研究中不必要的重复(AWAR§2.3 l,d,l,Ⅲ;《指南》第10页)。因此,IACUC有权与专业兽医一起确定合格动物的健康标准。但在多数情况下,IACUC 尊重兽医对供应商提供的动物是否符合健康的法定标准做出的专业判断,通常这是IACUC履行这一职责最亏效的方法。尽管如此,当研究需要的大量啮齿类动物、某种特定动物供应不足或经费不足时,兽医可能要承受压力而允许研究机构引入亚健康状态的动物。在此情况下,IACUC作为科学家的代表,为了维护机构中科学家团队的最大利益。值得花费一定精力与兽医共同制定和强制执行动物健康标准。
14.11 合格的动物供应商需具备哪些条件?IACUC或动物资源计划评估动物供应商质量的程序是什么?
法规要求
通常,动物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经验,能够持续生产特定基因型的动物,并且动物的健康状况能够符合法律、法规、条例及研究机构的要求。AWAR要求(§2.4,a )动物供应商必须要有兽医护理计划。AWAR特别规定以下为研究机构提供温血动物(除了大鼠和小鼠)的单位必须经过许可:
● 宠物商店(§2.1,a,3,i)
● 每年销售25只以上犬或猫的动物繁殖单位(§2.1,a,3,Ⅳ)
● 每年从交易中赚取500美元以上的个人或营利性企业(§1.1经销商;§2.1.a,3,Ⅱ)
● 出售非自行繁殖和饲养的犬或猫的任何个人或企业(B类经销商)(§2.1,a.3,Ⅳ):
此外,研究矶构必须做出努力,确保包括获取动物在内的所有交易都以合法的形式进行(《指南》第57页)。还需考虑的问题有经销商是否具备充分的兽医护理计划,是否有持续满足客户对动物的要求和期望的历史记录。原则上,经销商还应获得AAALAC认证或提供其他能说明其符台相应立行业标准(即健康状况、动物护理、客户服务)和联邦法律的证明。对啮齿类动物供应商来说,还应通过定期的健康监督计划和合适的方法(包括抽样技术、抽样策略、适当的诊断试验、足够频率的检测、值得信赖的实驻室和及时的动物状态变化报告)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并形成书面记录。多数情况下,对动物供应商的评估和考虑应在IACUC 的监督下进行并在兽医护理计划范围内处理。
14.12 如果必须要获得健康状况未知的动物,IACUC或动物资源计划应该制定怎样的预防措施?
观点
仅限于以下情况,即这种动物的来源唯一时,允许获得健康状况未知的动物。尽管如此,该过程还是存在一些风险。首要的威胁就是使无病原动物感染传染性疾病。这除了会引起动物本可避免的疼痛和痛苦外,还会牵连该研究或影响其可靠性并因此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参见14.10)。因此,IACUC应该确保研究机构的兽医医疗计划有部分内容可以为健康状况不明的动物提供稳定状态、隔离检疫和健康状况登记等处理(《指南》第58~59页)
检疫计划的持续时间应该足够长,以覆盖疾病潜伏期到出现明显临床症状或到检测出培养物中病原、血清抗体、抗原DNA 或观察到机体病变的整个阶段。在有条件开展细菌学或聚合酶链反应(PCR) 实验的机构, 通常可以很快得到结果,但在没有以上条件的机构中,只能通过检测反应性抗体获得结果,而反应性抗体的产生可能在l~3周甚至更长时间内检测不到,这取决于动物感染病原的量和时间。尽管研究者可能感到严格的检疫和检测程序会阻碍其研究进程,但事实上胃然使用有潜在感染可能性的动物会对实验数据造成不良影响。有效的检疫计划还应包括通过外科或其他适当方法对感染动物进行剖腹净化及进行其他相关服务,如对此计划中潜在感染的健康动物进行细胞和细胞系的病原学检测。
14.13 IACUC应追踪所有动物的数量,还是仅追踪获批方案中使用动物的数量?
观点
尽管PHS政策和AWAR均未明确要求建立相关机制,以追踪在IACUC批准项目中使用动物的数量,但两者均建议IACUC将此写入要求并写明允许计划所使用动物的最大数量(AWAR§2.3l,e,l;AWAR§2.3l,e,2;PHS政策Ⅳ,D,1,b;《指南第10页)。这一建议无疑是要求研究机构建立制度,以监督和记录所批准项目中动物获得、生产或使用的动物数量[13]。这包括任何仅以繁殖为目的的动物和在研究开始前未经实验操作但被剔出来将要处死的动物[20]。在保存大量繁殖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机构中,动物使用之前会在此处饲养很长一段时问,对于这种情况的追踪尤为重要。使用随机来源的犬和猫的研究机构也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妥善保存动物的获得及处置记录(AWAR§2.35,b)。根据机构的不同需要,这些来源的动物在未分配之前可能以混合方式进行饲养管理,在经过一定的稳定期后。方可分配至实验方案中。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动物数量的追踪可能会很困难或者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参见14.15)。
14.14 IACUC应如何追踪获得和使用的动物数量?
法规要求
AWAR(§2.36,b,5~§2.36,b,8)要求.在提交给APHIA/AC的年度报告中需包含下述内容,即除用于生产农业研究以外,所有用于教育培训、研究、实验、检验等的温血动物(不包括大鼠和小鼠)的名称和数量记录。
观点
PHS政策和AWAR明确要求,研究机构应建立制度,以监督和记录所批准项目中获得及使用动物的数量(参见14.13)。[13]从程序的准确性和精确性角度来讲,最有效的途径可将动物使用的列表方法学与文件联系起来:列表可以通过手工或目动(电恼)的方法制成。使用商业化的动物订购软件和条形码统计列表,可使大多数完整的动物来源项目项目在追踪购买的动物数量、通过检疫程序进口的动物数量或机构自身繁殖的动物数量时相对简便。这使得研究机构在花费相对少的时间和人力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准确的数据。已获得的动物与IACUC批准使用的动物数量相关联后,当已使用的动物数量接近批准使用的动物的预设比例(如80%~90%)时,则自动通知研究人员。如果希望增加批准使用动物的数量,则要提供特殊证明[13]。使用动物数量有限的小单位可能会发现,保存IACUC批准项目记录的复印件非常有效,因为用批准使用的动物数量减去已获得的动物数量即为可用动物数量,可将后者填入统计记录中。当已获得的动物数量接近批准数量时,IACUC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研究人员。[13]
对于列表进程的精确性,IACUC以往缺乏统一的考虑[21]。一些委员力争非常准确地追踪记录所有动物的使用数量,而另一部分只期望达到近似。实践中,记录的啮齿类动物和冷血动物数据比非啮齿类动物的数据变化范围更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AWAR和PHS政策对追踪与记录的要求存在差异。AWAR对管理范围之外的物种(如大鼠、小鼠、鸟类和鱼类)通常只要求进行粗略的而不是精确的记录(PHS政策Ⅳ,D,1.a;《指南》第10页)。即使某一物种不在AWAR范围之内,但如果实验过程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侵入性伤害或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疼痛或痛苦,IACUC审查时应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并需要精确的证明与数量追踪。
粗略追踪和记录研究中使用某种动物数量的研究机构可能也完全符合AWAR和PHS政策的要求,但很多内部和外部因素(包括经费管理、大众舆论和法律精神)还是鼓励研究机构精确地记录数据。无论研究机构选择何种方法和程序都必须满足PHS政策的这一要求,即使用动物的数量不能超过获得可靠实验结果所需的最少动物数量[13]。
调查l
你单位的IACUC(或管理办公室)要求精确地还是近似追踪已获得的动物数量?
● 非常准确地追踪所有使用的动物数量 99/171
● 近似追踪使用j的动物数量 48/171
● 并未追踪使用的动物数量 13/171
● 其他 l1/17l
调查2
假如你单位的IACUC仅对以下动物的数量进行近似追踪,会是哪种动物?(可多选)
● 不适用 75/135
● 豚鼠 6/135
● 仓鼠 4/135
● 大鼠 44/135
● 小鼠 50/135
● 鱼类 22/135
● 青蛙 15/135
● 研究领域使用的脊椎动物 18/135
● 其他(包括兔、山羊、绵羊、猴和棉鼠) 2/135
14.15 哪些因素会影响预测和记录研究中获得与使用动物数量的精确性?
法规要求
虽然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精确记录动物数量(参见14.14),但是研究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即使用动物的数量不能超过获得可靠实验结果所需的最少动物数量(AWAR§2.3l,e.1~§2.31.e.2;PHS政策Ⅳ,A,l,g和Ⅳ,D,l,a;《原则Ⅲ》)。此要求有些矛盾,一方面要证明使用动物数量的合理性(通过统计分析和强有力的计算)(参见第13章),但另一方面又导致科学同有的不可预测性。首先,除小规模和很简单的项目以外,最根本的困准就是精确预测所有资助期为3~5年的研究项目所需要的动物量,特别是当研究结果无法预测或结果对随后研究方向的影响未知时。对于拥有多种基金资助,大量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博士后,开展多方向研究的大规模、活跃实验室来说,困难的程度将以指数方式增加。这往往会造成批准使用的动物数量与实际完成研究所需要的动物数量不符。除此之外,转换研究方向、增加实验难度、实验失败、未预见的技术难点、动物意外患病及其他一些复杂情况都可能导致实际需要的动物数量多于事先预测的(或申请的)数量。此类情况下,期望科学家预先计划研究所需动物的准确数量是不合理的。合理的方法是有效地估计所需动物数量,但同时需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后备动物,以保证通过调节程序使正在进行的实验得以继续,并需要对预先估计不准确或需要更多的动物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
追踪动物的真正挑战在于多产动物的大型繁殖群体,如温血动物(如鱼类)、禽类或啮齿类动物。对动物饲养员和使用者来说,管理大量繁殖出来的动物应该是全职工作,因为尝试记录动物数量往往是一项超负荷工作。基因修饰动物的繁殖能力不高,但对其需求量却很大,因此多数情况下其繁殖量都不能满足研究需要[20.22]。如果由动物资源计划集中管理数量,那么追踪繁殖群的禽类和啮齿类动物的数量可能会相对容易。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又存在取舍,如研究人员与他们的动物相互孤立,并且存在动物供求不匹配的风险。
另一项挑战是在野外捕获或使用动物、鱼塘繁殖鱼类或动物在研究人员之间转移时。在大规模池塘和水槽繁殖体系中,鱼类常用于繁殖或等待用于随后的研究或用于农业繁殖研究,其中可能会有十几万到几十万条鱼。这种研究中想要计算出使用鱼的精确数字不太可能,只需粗略估计出保存和使用的数量:此外,仅为了计算其数量而对鱼进行某些操作可能反而会造成鱼的痛苦,对维持鱼的健康状况不利[23]。就这点而言,IACUC应该考虑精确地用表格记录鱼的数量对交验本身及对减轻鱼现实中的痛苦是否重要.还是又开展了一项无理南的任务。涉及鱼类的实验方案审查时,IACUC仅要求估计动物的大致数量、解释得出此数字的依据及模糊性的原因
然而在大群体里计算出每个动物并不是不可能的,但从“成本收益率”角度讲,并不支持这么做,并且这样做对动物的人道护理和使用影响微乎其微。虽然意义很小,但在接收动物过程中可能不需要计算装运过程中的额外动物数是否超出lACUC允许的最大限额(参见14.21)。
一些动物在多项研究或同一研究中持续使用了多年,这种情况对计算动物数量又是一项挑战。动物用于多项研究通常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某项研究中动物因为特定的原因被处死,它的器官被取出用于另一项研究(参见14.30);第二种情况见于寿命很长或数量稀少的动物、持续时间很长的研究(如老龄化研究)、初级的无伤害性实验(如行为学研究)、研究疾病的发病机理、治疗很长时间后观察反应或有正当理由的连续或系列实验。最后这种情况通常见于非人灵长类动物或高等脊椎动物,因此在申请表中证明动物使用的合理性、多次实验不会影响数据的质量尤为重要。在报告过程中,除特殊程序需报告外,动物只需报告一次。在AWAR年度动物管理报告中,无论这只动物用于多少项研究都只计算一次,并且要记录动物遭受疼痛等级的最高级别[24]。当犬、猫或猴这些动物持续使用多年时,需每年记录一次[24]。
在综合性研究计划中,科学家通常都认为精确记录并没有价值,因此不会事先安排人员做这项工作。多数研究资助机构的同行互查组都不会对项目进徽观上和细节如动物数量)的管理,相反更看重资金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常被公众低估,并且很大程度上会被研究的反对者忽略。反过来,IACUC可以严格地强制执行被误认为已失去效力的获得近似动物数量的标准(AWAR§2.31.e,1~§2.31,e,2;PHS政策Ⅳ,A,l,g和Ⅳ,D,1,a;《原则Ⅲ》)。有时,研究人员和IACUC之间会发展为“我们和他们”的关系,这会导致计算的动物数量小于最理想的动物数量:通常IACUC要通过有效的方式与研究人员交流,使其了解IACUC的角色,并且及时对研究人员的需求变化作出回应。机构培训计划是有效机制(尤其对新研究人员来说),可通过举办定期研讨会或简报向科学家团体介绍相关法律和研究人员的义务。
近期在统计使用动物的数量时,特别是一些大计划,已经开始使用一些节省劳力并能促进方法一致性的高科技方法,如通过扫捕条码获得电子数据。安装扫描系统,在旧的方案及其相直笼牌过期时,或新的方案刚开始、新的笼牌必须换上时,可强制研究机构处理遗留动物问题。确认或估计遗留动物的数量对保证这一过程的精确性非常重要,并且必须考虑到新加入的动物。否则,研究人员会面临未达到项目预计的结论时,IACLC批准使用的动物已经用完的风险。
鉴于以上听有问题,大多数有监管责任的组织期望在详细说明和追踪使用动物数量时能付出有诚意的努力
14.16 由繁殖群繁殖出的动物的数量是否应被追踪?
法规要求
AWAR要求报告受管理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包括用于繁殖、护理及为使用而留存的动物(§2.36,b,8)。
观点
以研究为目的的繁殖动物,简单来说,要继续用于实验,因此毫无疑问由繁殖种群繁殖的动物数量要被记录。法律、管理及认证机构期望研究机构应做出努力,不仅记录好研究中直接使用的繁殖种群的繁殖动物数量,还应记录所有生产的动物总数[13.20]绝大多数的IACUC一致要求在表格中记录从内部种群中生产的啮齿类及其他哺乳类动物的数量[25]。当繁殖种群处于核心位置或支持多项研究项目(或甚至是个人使用者,时, 立该通过专门的方法追踪生产的动物数量。至于犬和猫,联邦法律要求从断乳时开始精确记录( AWAR§2.35,b;§2.38,g,3;§2.50,d)。对多数其他动物来说.后代也同样从断乳时开始计算并计人是否超出IACUC允许的动物上限范围,且同时包括计划使用未被使用的动物[20]。遗憾的是,已出生但不会用于研究的后代也算作研究计划的一部分[20.22]。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要求将由内部的啮齿类繁殖群繁殖的动物算入繁殖动物的总数?
● 是 97/163
● 否 22/163
● 不适用 42/163
● 其他 2/163
14.17 IACUC应该如何处理由繁殖群动物中获取用于新的研究的动物问题,并且哪些信息对此是有用的?
观点
IACCC对繁殖群动物的监督包括:第一,对繁殖群动物的需要建立在科学或动物福利问题的基础上;第二,对繁殖群动物的管理、遗传型的建立和使用要符合《指南》的要求,并且要由IACUC定期地评估和批准(即同时参加方案评估和半年一次的项目评审);第三,建立健全的追踪动物使用数量的机制[20]。为建立审查繁殖群动物的S0P,IACUC需要群落管理的相关信息。这些常规工作要简要地写入实验人员的实验方案中,任何违反机构操作标准的做法必须要证明其合理性。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实验动物浪费并确保从动物实验 (使用繁殖群繁殖的动物)得到可靠的数据,IACUC应对特定的小鼠繁殖群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评估。这些人员在啮齿类动物遗传学、饲养的实践能力、基因操作和对命名方法的了解程度等方面的背景应特别强凋。
对委员会有帮助的其他信息包括繁殖动物的一般数量、每窝产仔的数量、繁殖系统包括每只雄性动物对应的雌性动物数量、是持续还是间断交配)、预计断乳年龄、识别动物个体的方法和繁殖计划(如杂交-互交、回交):当任何笼中有可能存在不同窝的大量幼崽时,这类信息对多配偶或持续交配系统很重要。以繁殖为目的而不用于实验操作动物的估算数量应是实验方案的一部分[20]。
在缺少IACUC的指导方针时,确定动物方案中哪些动物应计入估算数量是令研究人员和IACUC生畏的事。涉及遗传分析的研究中的动物数量都非常紧张。研究人员可能可以估计出需要的动物数量,但在缺乏经验时,IACUC很难评估研究人员估算的数字[20]。合理的估算应是从10~12个单配的小鼠获得的隐性遗传的和全表现型绘制基因图谱,大约需要1200只小鼠[20]。数量性状遗传位点研究中,从4~6对初次交配动物得到的F2代小鼠,也需要相同数量的小鼠:使用“Speed”同源技术,假如纯合子突变小鼠能够生育,那么约需要750只小鼠才能得到同品系小鼠[20]。即使建立一个克隆群这种明确的实验,假设所有的后代都符合标准,因为无法准确预测新生小鼠的雌雄比例,所以估计也只能得到动物数量近似值。在确定建立了转基因小鼠或“基因敲除”小鼠后,还需要80~100只小鼠,用于维持和建系,且假设每个品系中有5对繁殖小鼠,在衰老前定期更换、无异常不孕不育、用于基因型和表型研究的断奶小鼠数量充足。
在编写实验方案估计动物数量时,应明确区分繁殖动物、年幼动物及最终用于实验的动物,因为前两者基因型或性别不符合要求。如果研究需要动物受精的单细胞卵子、胚胎或胎儿,那么方案中应该指出所需单细胞卵子、胚胎或胎儿的数量[20]。估算的动物数量可能受到用于交配、安乐死或通过外科手术收集卵细胞、胚胎和胎儿的雌性动物的数量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雄性动物不用于实验操作,它们可能被列为繁殖动物。同样,如果繁殖群动物被作为组织、细胞或其他生物样本的来源,那么估算所需实验动物的总数应包括实验所需生物标本的数量、满足这些标本所需的大致动物数量及实验过程中所需动物的数量。动物生产情况的记录可由动物管理人员来完成,主要记录动物出生和断乳的情况,但这一工作有侵害性且工作强度很大,所以最好能借助电子设备完成。从生产笼中将断乳小鼠移人新的笼子中,无论小鼠的数量是准确数还是平均值典型的为3.25~3.5只小鼠/窝),都可从方案批准使用的最大量中扣除。作为一种替代的方法,研究人员可定期向指定办公室报告动物出生、断乳及使用情况[19]。这份报告根据批准方案中的动物数量适当修改。
14.18 IACUC允许由繁殖群动物繁殖的动物中未使用而最终被安乐死的 (没有被用于繁殖或实验)所占比例是多少?
观点
维持一个繁殖群需要大量的动物。例如,建立一个新的基因突变啮齿类或温血动物模型,研究人员除了需要饲养原始动物及其后代,还需要确定动物的基因型、识别其特殊的生理系统并明确其遗传方式。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有一些出生的动物并未使用而被处以安乐死。从商业角度考虑,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因为为了满足不可预知的市场需要,生产的动物肯定会过量(约多出30%或更多),或若市场需求进入低迷期而导致供大于求。使用人员的因素也会影响生产动物的数量,包括新建立的方案、更改实验的最初方案、实验设计有误、停止现行规则、研究相对休眠期单独或共同对动物的生产造成动态影响。因为从繁殖群获得的动物,其供求平衡是一个动态目标,所以不能强行要求生产的动物数量与需求量刚好匹配。
所有通过同源或非同源重组方法建立的遗传性唯一的动物模型,有很多没有得到使用就被处以安乐死。在利用原核微注射技术建立转基因(非同源插入)小鼠模型过程中,只有10%~40%的新生小鼠携带转入基因,即60%~90%的小鼠不能使用[26]。虽然多数一代转基因小鼠能将外源基因传递给50%的子代,其中约20%~30%为嵌合体,并且基因传递频率很低(即5%~10%)[27]。因此,在一代转基因小鼠中有50%~95%的后代都不携带目的基因,并且这些小鼠往往都不具研究价值而必须被处以安乐死。
如果仅有一个研究人员使用遗传特征唯一的转基因小鼠或小规模的繁殖种群,并且处在不需要子代进行实验的阶段,但仍必须不断繁殖以保存此种群。在此情况下,没有被选为繁殖鼠的子代动物就必须被安乐死。当然胚胎冷冻可以达到净化种群的目的,但毕竟这是一种新兴技术,目前对大多数研究人员还不适用。在通过单一品系系统管理的近交动物中,通过将繁殖动物、子一代动物和子二代动物安乐死来阻止基因分离,这些后代在低代数内并不能追潮到共同祖先。可以想象,大规模的生产操作,包括多基因型动物,必然导致大量动物被安乐死。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IACUC为了研究的需要,允许研究机构由繁殖群生产的动物数量合理地超出实际需要。
14.19 未断乳的动物(特别是啮齿类)或尚处于子宫内的动物应该在记录在方案审查中吗?
观点
如果实验操作会给动物带来痛苦,包括尚未成熟但在发育阶段也能感受疼痛的动物(即临产或新生的动物),很明显,此类问题的处理在IACUC的管辖和责任范同之内(《指南》第10页)(参见8.1l;13.1l;16.36)。NIH/OLAW已经声明,对未断乳的啮齿类动物进行任何操作,如胸腺切除术、为了识别个体而进行足尖剪除或耳廓打孔、为查基因型而剪尾尖和行为测试,这些未断乳的小鼠的数量必须包括在使用的动物数量之内。[20]大多数IACUC均坚持这一规定。NIH/OLAW要求研究机构必须合理地管理和记录获得的所有动物的数量(包括自行繁殖或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以及在所批准项目中所使用的动物,基因剔除或因额外需要而生产的动物也不例外[28]。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统计使用的动物数量时,在啮齿类动物多大时开始记人动物总量?
● 不适用 33/161
● 出生时或断乳前 58/161
● 断乳时或断乳后 47/16l
● 断乳时,如对动物进行了造成痛苦的或侵害性操作,会提前记录 22/161
● 其他 l/16l
14.20 在获批的方案中,特别是程序已完成时,未断乳啮齿类动物的数量是否应被计算并计入总数?如果应该,其年龄为多少?
观点
NIH/OLAW主张,如果对未断乳的啮齿类动物进行以下操作.包括外科手术、永久性的物理标记、基因型活检或行为学测试,这些动物的数量必须记人听使用的动物总数中[20]。虽然这看似合理,但这种管理并不符合逻辑.尤其是可能会给监督和追踪动物使用的过程造成困扰。遗憾的是,NIH/OLAW没有对此提供额外指导,尤其是饲养期间要做到不打扰动物而精确记录其出生的数量很网难。此过程中动物资源计划的参与会使混乱加剧、花费增加,而对提高动物福利没有任何帮助。由于这些数量是在对动物进行操作时产生的,研究人员可以将动物的数量上报给动物资源计划或IACUC,所有团队均需对此程序有高度奉献精神。在方案审查之后,根据从IACUC获得信息的准确性,负责追踪混合、困惑、相互交换的新生动物总数、遭受痛苦操作的动物数量、刚断乳的动物和繁殖动物(可能是购买来的)数量(参见14.19和14.21)的人员将面临一定风险。在作者所在的研究所,使用的胎儿或断乳前的动物均不需要追踪,但是成年的繁殖动物需要生产必要数量的后代,需要追踪。然而,如果对动物进行了会造成疼痛的操作,包括假设可以感受疼痛和体验痛苦的年幼动物,则由IACUC负责处理这一问题(《指南》第10页)。
14.21 通过商业渠道购买动物时,卖方提供的动物往往比订货数量多两只。在IACUC和PI计算动物数量时,这两只多余的动物应该如何计算?
观点
一方面,假如多余的动物不是订购或期望收到的,并且在制定方案时并不在统计分析或其他方法的考虑之内,此时多余的动物没有必要列入表格中。相反的,动物的确是意外获得的,则可在不受IACUC监督的方式或目的下使用。如果批准方案中使用动物时包括严重侵害性操作、造成动物疼痛和痛苦的设计,或因为多种原因而受关注的物种(如AWAR管辖范围内的动物),对于IACUC监督和批准数量之外的动物个体,IACUC可能会对如何调节额外动物的数量特别关注。最后,动物饲养密度、表格使用的统计方法、动物实验的操作水平都可能是影响额外动物是否应被记录的因素。例如,在作者所在研究机构,大鼠数量的统计要精确到只,每只大鼠都有相应的笼卡并用电子统计方法记录。因此,若大鼠接收后开始饲养并做好了与其对应的新笼卡时,则额外的大鼠就必须要算在方案使用的动物内。如果统计动物的数量以笼为单位,如作者所在的研究机构统计小鼠时.那么在送货过程中额外的小鼠可能被记录或没有被记录。此时要根据研究所的情况,如饲养的密度、是否会补充笼卡以容纳所有笼子等而决定是否记录这些动物。就研究人员或机构每年接收的所有动物来说,这些为了避免运输过程意外死亡而多给的几只动物往往意义不大。作者建议由IACUC与动物资源计划合作,制定一份关于如何处理非预期动物的书面规定和程序。
14.22 IACUC批准使用由同一母鼠繁殖的一窝幼崽(约10只幼崽)。IACUC如何确保研究机构购买的是同一窝动物(10只)而不是仅总数为11只?
观点
对IACUC来说,最需要考虑的是在什么情况下认为动物是已“获得”,而且在方案审查和批准情况下,如何限定为已经获得的批准动物的数量。通常,研究机构制定的SOP会规定动物在多大的时候或什么实验条件下开始算作已获得的动物。实际工作环境中,特别是当动物数量很多时,啮齿类动物直到断乳才会被计人表中。此外,将这些规定和期望明确地告知购买动物的人(通常指动物资源计划办事人员)至关重要。
NIH/OLAW要求所有生产的动物都要有书面记录,即使动物未被使用,其中包括断乳前就被剔除并安乐死的动物,以及遭受或未遭受痛苦操作的动物[28]。研究机构似乎必须有动物来源的书面记录,特别是所有未断乳的啮齿类动物,无论是否用于实际的研究中。另一种方法是合理限制人力和技术资源,最后仅允许获得IACUC审批数量的动物用于研究。例如,当需要昀买定期怀孕的母鼠作为生产大鼠的种鼠时,为避免研究人员订购过多的动物,有必要将用于研究的未断乳的大鼠与用于繁殖的母鼠数量区分开并告知采购方。如果需要1000只大鼠的幼崽用于急性实验,估计100,只远交系的怀孕母鼠能生产此数量的动物,那么此研究批准购买的大鼠为100只(定期怀孕的母鼠)如果IACUC批准购买1100只大鼠(1000+100)并将此告诉采购方(或不慎重地告诉研究人员),则可能引起错误,导致订购了l100只定期怀孕的母鼠。对获得1100只大鼠进行监督、书面记录及科学性证明时都需要与IACUC方案审查相符。然而,关键的管理要求与批准使用的动物数量总是存在一些矛盾和混乱。各项收费均需考虑近似的(AWAR§2.3l,e,l;PHS政策Ⅳ,D,l,a)、适当的(AWAR§2.3l,e,2;PHS政策Ⅳ,A,1,b)或最小(PHS政策Ⅳ,A,l,g)所需的动物数量。肯定的是,没有必要精确地记录动物数量。作为方案审查的一部分且为了满足以上需要,区分不同动物的数量会有助于记录数据,包括需获得成年动物的数量、随后将在研究机构出生的动物、生下来后将用于科学研究但目前还在护理中的动物(啮齿类动物通常不会算入)、即将断乳的动物(通常会列入表中)。
当交给某人任务,要求其在动物出生后进行统计并将其计入IACUC强制执行的限额时,作者提醒研究机构要权衡这一做法的利弊。这种侵害性操作是对动物福利的威胁如食仔或弃仔现象),在IACUC审查时,可能除了对动物数量的合理性及全面考虑有利之外没有别的好处。除这些考虑之外,对研究人员来说这一程序还有一个令人烦恼的风险。例如,如果IACUC批准购买100只大鼠和100只成年大鼠,但一些孕鼠不仅生下后代而且还要喂养到断乳并也记录在表中,此时科学家将处于不利状况,因此必须要做行政调解。如果有明确的政策和程序并且相关人员都了解这些政策,这种闲境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4.23 如果研究人员在研究中需要使用禽类胚胎,IACUC监督这一项目的责任是什么?
观点
PHS政策没有讨论禽类胚胎(或哺乳类动物胚胎,与此相同)、非脊椎动物(蛋内的鸡胚)有可能孵化为脊椎动物的情况。尽管NIH/OLAW认为孵化后的禽类才是“活的脊椎动物”[29],然而禽类在孵化前的胚胎阶段就出现了椎骨。而且,蛋在孵化以及生产小鸡过程中存在风险(需要食物、睡眠、适宜的环境、兽医护理,以及需使其处于PHS政策的管辖范围内)决定了IACUC要为不同日龄的禽类胚胎、孵化出的禽类,以及从什么时期开始就认定禽类胚胎为脊椎动物等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30]。对鸡而言,孵化的最后3天(孵化时间为18~21天)代表胚胎发育的最后阶段,这与卵黄囊吸人体内和肺部发育成熟,可以进行氧气和二氧化碳的交换时间相一致[31]。在此阶段,部分胚胎可正常孵化为小鸡,另一些提早孵化的小鸡在提供额外照顾的情况下也能在孵化后存活下来(参见8.1l:16.37)。
14.24 斑马鱼出生时带有卵黄。PHS政策认为斑马鱼在发育到什么阶段时可被看作脊椎动物?
观点
尽管AWAR不涉及鱼类的管理,但一般来说,凡是受AWAR管辖的物种,自出生后就开始接受管理。因为NIH/OLAW已经为鸟类管理提供了指导(参见14.23),其一旦孵化出来就开始接受管理[29],因此建议鱼类在相同的发育阶段即当胚胎吸收了卵黄囊或开始自主觅食时开始接受管理[23]。这一解释适用于已发现的鱼类的各种繁殖途径,包括卵生和胎生[32]。虽然NIH/OLAW对此尚未表态,但此解释有其合理性。
14.25 在野外考察时应如何记录动物数目。并且记录到怎样的精确程度?
法规要求
AWAR(§1.1野外考察)允许开展野外研究,即在自然环境中观察自由生活的野生动物,而不对动物进行侵害性的操作或干扰其正常行为。对于联邦基金支持的野外考察项目,正如《指南》(第117~118页)指出的那样,PHS政策和《原则》要求记录被捕捉及处理的动物的大致数量。
观点
尽管AWAR对观察性野外研究授予豁免权,但其实很少有野外考察能做到不干扰或不侵害动物[33]。对动物施予可在野外进行的各种操作时,由于捕捉而造成动物痛苦和未知风险也随之而来且随研究人员的经验和技能水平而不同。事实上,哪怕是简单抓取都会对动物造或潜在的危险。是否需要记录动物数量取决于操作活动是否对动物造成伤害,因此IACUC和参与的研究人员处理好以下事项极其重要,包括是否有特殊的操作过程、是否有可能改进现有方法及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经过适当的分析和思考,必须明确某项野外调查是否会对动物造成侵害性伤害。如果某项调查坚持通过观察以外的方式开展,那么IACUC和研究人员必须设法了解该研究捕捉的动物数量和由于捕捉或实验干预而造成的动物减少率的允许值。IACUC还应明白联邦政府和各州的野生动物许可程序非常严格,并且会评估研究程序的危险度及其对种群的风险,不过没有必要牵扯单个动物。研究人员应对有可能被捕捉用于研究的动物数量或本不该被捕捉的动物数量有预期的估计。除此之外,实验方案中应该明确写入捕捉超量动物的意义所在,这也是IACUC应该考虑的问题。倘若一项野外调查的实验方案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和解释所需动物数量,但通过推理可以理解其合理性,那么IACUC也可以批准这项方案并对其进行监督。
关键的问题是,IACUC可能不得不允许研究人员记录的被捕或获得的动物数量不是很明确。尽管在使用少量鱼类、鸟类或野外捕获的啮齿类动物而开展的小范围的或在实验室进行的内容很明确的实验中,可能可以限定获得动物的数量,但这在野外调查中并不可行。例如,对于需要捕捉鱼类、鸟类或活捉小型哺乳动物的研究,IACUC应该理解尽管研究人员可以做到在野外识别符合研究目的的物种并限定其数量,但要求研究人员知道实际中他们捕捉的动物数量是不合理的。如果捕捉目标或意外捕捉到的物种非常稀有,以至于没有可能遇见,或如果捕捉的动物非常紧张并且在释放时有可能死亡,一些争论认为不同意使用这些动物去丰富人类的基础知识是不合理的[23]。如果捕捉了超出预计数量的动物,这种偶然发现的动物数量的增加可能会为评价特定的假设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最后.IACUC和野外调查研究人员应建立在野外条件下能快迅获得IACUC对修正方案的批准机制。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研究人员在捕捉了过多动物后修改最初方案并附上一份说明解释其原因。特别是如果这项研究不是由PHS资助的,IACUC可以考虑在管理使用预计外捕获的动物方面更加灵活一些。
14.26 IACUC是否应允许已获批的研究获得额外的动物。以补充由于动物随机死亡、实验失误、外科并发症、农牧业引起的死亡等造成的动物损失?
观点
有理由假定,除了由实验本身引起的动物死亡外,并不是所有动物都能从研究开始一直存活到研究结束。例如有报道表明未经实验操作、健康的成年繁殖系C57Bl/6J小鼠每周的死亡率是0.13%[34]。作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根据动物资源计划开展的200l~2005年间小鼠死亡率追踪调查发现,在此期间大约共对35 000只小鼠进行了平均每日统计,结果显示每周的死亡率为0.18%±0.1%(平均数±l标准偏差)。这适用于繁殖、老龄化、侵害性或非侵害性实验及其他用途的非典型、混合种群的近交系、远交系、突变系和各种杂交系动物。除了研究因素,饲养过程也可造成动物意外生病或死亡,如自动饮水系统故障造成笼子被水淹及由此造成的动物缺水、脱水。如果不允许增加动物来弥补意外死亡造成的动物数量不足,会影响数据的统计分析,本来有可能获得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结论由于动物数量不足而得到相反的结论。如此看来,得不到准确的结果,所使用的动物也相当浪费了。超量使用动物的危害是可能会防止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及过多地损失动物,而IACUC在一定时期内可能还无法发现这些情况。
IACUC必须了解某一基因型动物“自然的”或“可接受的”自发死亡率及与死亡率相关的研究程序或方向。除非是实验原因,否则动物的自发死亡率不应该很高,健康、非老龄化成年近交系小鼠的死亡率不应超过5%~7% [34],而从系统发育水平上看,更为高等的非近交系小鼠应该更低。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死亡率高于昕谓“正常值”时需特别注意,即动物自身的表现型就是缺乏活力甚至易于死亡,或对缺乏经验的人员进行新实验操作的培训。特别是做外科动物模型时,常希望IACUC允许使用超量动物以补充由于技术错误或实验误差及其他复杂因素而造成的动物损失。
动物的遗传背景、麻醉剂的使用方案、术中和术后护理及外科操作对动物的侵害程要都会影响用于外科实验的动物的死亡率。高风险的外科手术,如胸廓切开术、内脏移植手术及3/4和5/6肾切除术,动物死亡率明显高于下面这些简单的手术,如胚胎植入、睾丸切除术或颅内植入术等。当由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人员操作手术、使用健康的动物、包括无菌操作和术后护理在内的实验程序均符合当时的兽医标准时,外科手术死亡率也应该不会很高。虽然缺乏数据(已发表的数据或内部数据),但据合理推测,之类外科手术的死亡率应低于5%。如果一项实验对动物的侵害很大并会引起巨大疼痛或痛苦,特别是受AWAR管理的物种,IACUC会以批准必要的、最少量动物的方式来行使其监管责任。如要使用更多的动物,只能在IACUC审批之后通过修订程序增加数量多数IACUC缺少关于如何处理动物意外损失的指南,取而代之的是,如遇需要增加额外动物的情况应根据该研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如果IACUC允许实验方案中包含可能损失的动物数量,那么通常按照10%或低于10%的死亡率计算。
鉴于新技术人员(不包括研究机构内从事研究工作的学生)要学习实验技术,IACUC可能关注的是最初就做好所有动物都会在培训中死亡的准备,而不是人为地增加实验组的规模。
调查
考虑到实验过程中的动物使用,你单位的IACUC通常可批准的由于动物意外死亡或其他研究相关问题而造成的动物增加数量是多少?
● 这种情况从未出现 16/169
● 没有相关的政策;出现这种情况时依照具体情况处理 77/l69
● 不能增加;必须在实验设计中就包含这部分动物的数量 38/169
● 10%或更少 3l/169
● 超过10% l/169
● 其他 6/169
14.27 IACUC如何避免获得的动物或繁殖的动物超出允许数量?
观点
很多机构有自动提示系统,在已使用的动物数量达到某一项目批准数量的一定比例(如80%~90%)时会提醒研究人员,并且还可以阻止其订购超出允许限额数量的动物[19]。作者所在的研究机构,当使用的动物,无论是购买的还是繁殖的,达到项目批准可使用动物的75%和90%时,IACUC会安排“动物资源计划”的工作人员通知研究人员。根据研究的进度和预定计划,研究人员可能会忽视这类善意的提醒或直接修改已有方案,借以增加动物数量。极端的例子是在项目批准的动物全部使用后才会通知PI。如果动物是购买的,那么解决方法非常简单,即直到动物使用计划修订,批准增加动物数量后,才允许订购新的动物。如果动物是内部繁殖的,情况就复杂得多。在多数情况下,要求立刻停止所有繁殖、将所有繁殖用的动物雌雄分开,并将超出IACUC批准范围的等诸如此类动物安乐死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无情无义。IACUC有责任明确地提出相关政策,并与研究人员和动物资源计划精密合作,建立自觉履规的氛围。对于一些少见的不合作情况,IACUC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如暂停实验方案、取消研究人员进入动物实验设施的权利,或通告适当的管理部门和基金会。
14.28 使用从屠宰场获得的动物组织是否需要IACUC的批准?
法规要求
通常,AWAR和PHS政策对程序审查的要求均不适用于研究中的死亡动物,包括从屠宰场获得尸体[34](参见8.7;12.14)。
观点
共享的组织和屠宰场材料的使用是对3R原则的最有效应用,当符合科学意义时,应受到鼓励。[35]如果在动物死后收集动物器官或收集商业的副产品,则不需要获得IACUC的批准。[35]然而,在研究中使用动物尸体或器官的问题上,研究机构态度鲜明的政策能阻止重大误解的发生及其他可能的一致性问题[35]。以下问题与研究机构的最大利益密切相关,如职业健康和安全、动物传染疾病发生的可能性、机构和研究人员的职责及一些相关问题。IACUC将这些监督工作委托给由AV、安全委员会、IACUC主席或其他正式被委派的人员联合组成的委员会管理。无论采取何种机制,建议IACUC和研究人员保存应有的书面材料,同时研究机构应修改相应的政策以满足IACUC的要求[35]。如果在动物死前采集样本并且是计划之中的(如采血),或是屠宰的程序发生了任何改变,此时方案可能是非常必要的,这取决于研究的性质。
PHS基金申请人在使用共享的动物组织和屠宰场材料时,在描述动物组织的使用目的时,最好详细说明动物器官的来源,特别是在扉页的脊椎动物版块中有“否”这一栏时[35],否则申请书中所有提到使用动物器官的参考文献都可能引起IACUC的询问。因此,在申请书中说明动物器官来自屠宰场死亡的动物尸体有助于避免评审过程中发生麻烦。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审查从屠宰场获得的动物器官?
● 不适用 80/164
● 不需要或没有相关政策 49/164
● 需要IACUC的正式批准 16/164
● 需要IACUC通过指定委员审查、面上评审、意向公告、学术合作备忘录或其他了式的通知批准 19/164
14.29 如果PI计划从屠宰场、动物控制机构、兽医院等地方或因非研究原因需要获得动物组织或血液,IACUC对此有何要求?
观点
建议IACUC制定一套政策和程序用于处理此类情况 很多IACUC的经验证明,制定一份仅需一页的政策可以非常有效地管理动物器官的获得和使用 此外,使用表格登记不同来源的器官也是一种很有效的机制,其来源可以是署宰场、机构内部项目——动物安乐死后获得器官,或外机构。在IACUC的支持下,完成的表格可由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的人员交给某成员审查(参见14.28),尽管这不是必需的。
14.30 从非相关研究项目安乐死的动物身上获取器官是否需要IACUC的批准?例如,没有得到IACUC批准,研究者是否可以按照同行的IACUC的程序,在动物安乐死后立即获取器官?
观点
NIH/OLAW认为共享动物器官是3R原则的具体应用。值得鼓励[24]。如果动物及其被安乐死的方法已经得到IACUC的批准,那么获取器官就不再需要批准[35]。同样,在AWA看来,从已死亡的动物身上获取器官不属于研究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进行管理[35]。但也有一些研究机构要求,无论动物是活的还是死亡,从其体内获取器官都需要审批。这给予了IACUC决策控制权,可以更好地为研究机构服务(如公共关系、责任及职业健康和安全)[35]。只要从死亡动物身上获取器官而不改变已批准的实验程序里括增加动物数量)、某动物最初用于其他研究(而不是仅为获得器官)、风险评估结果表明不会感染或伤害研究人员且器官是在动物死亡后获取的,一些委员会选择不监督这些活动。因此对研究人员和IACUC来说,要避免违规使用死亡动物、规避政策和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如果认为是否涉及整个动物就是我们唯一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组织不是动物整体,所以没有必要对组织的获得进行监督),那么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35]。IACUC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并且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政策。因为考虑到动物已经死亡并且只使用了动物的某些部位,所以一些委员会就放弃了这部分的监督责任。但是如果认识程度和保护措施不到位,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或最终不恰当地使用动物的话,有可能还是会产生问题。研究机构获得组织需要IACUC的审批,通常要填写一份简明的表格,并由IACUC主席、AV或其他委派的成员审查。但我们建议在任何情况下部要有书面记录,用来证明研究机构依据了相关条例,合法地获得、使用和处置动物[35]。同样,为了避免同行互查环节出现问题,一定要仔细审查PHS的基金申请流程。
调查
从其他实验方案安乐死的动物(已死亡)身上获得器官是否需要你单位的IACUC审批?
● 不适用 36/17l
● 需要审批 5l/17l
● 不需要审批 72/171
● 其他 12/17l
14.31 从其他实验方案安乐死的动物(已死亡)身上获得组织需要IACUC审批的理由是什么?
观点
假如动物和其被安乐死的方法都已通过了审批,那么从其体内获得组织通常不需要审批。[35]但如果研究人员在获得组织时造成了更多动物死亡,或对活的动物操作不同于已审批的实验方案,那么完全有必要进行审批(参见14.30)。IACUC审查还需要考虑的是,在获取组织时是否存在病原从研究机构的一个设施传播到另一个设施的风险,如某些啮齿类动物病毒可以通过组织传播,直接或间接地与感染组织接触有可能会感染另一动物设施中正常的啮齿类动物,要把这些被感染的动物替换掉,即增加了使用动物的数量。在动物组织获取、转移和使用中的健康和安全问题也需要IACUC考虑。一些感染啮齿类动物的病原,如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也可以传染给人。非人灵长类动物、捕获的野生动物、家畜、犬、猫部有可能携带能感染人的病原。除此之外,某些实验可能会导致研究机构陷入公共关系危机,如使用胚胎组织的研究(与研究所一贯的研究内容和宗旨不符时)、使用的组织来自动物收容所安乐死的动物等。
14.32 方案未获得IACUC批准时,研究人员能否从已麻醉但尚未处以安乐死的动物身上获取组织?
法规要求
NIH/OLAW和APHIS/AC规定,对临死前的活体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通过方案审查。[35]
观点
提醒想获得动物组织的研究人员,NIH/OLAW指南强调,如果获得组织需要改变原有的实验方案,包括增加物种,均作为“显著改变”而需通过IACUC的批准[36,37]。同时,IACUC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确保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都受过良好的培训并要得相应资质、通过了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并符合其他所有标准[38]。不允许从活的动物体内获得某一组织,这完全不符合PHS政策和联邦基金的规定。NIH/OLAW已声明,开展未经授权的动物实验是严重且必须通报的违规行为[36]。这一规定与NIH基金一致,NIH资助的项目若要调整实验范围需经NIH(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如用一种动物模型替代另一种模型(或假定增加一种以前没有的动物模型)[36]。申请机构要在PHS398基金申请表首页的签字栏中申明,该研究将完全符合并始终与适用的条款相符。因此就这点而言,IACUC应该明确地告知这众所周知的政策。当IACUC面对研究人员从死亡动物身上获取组织的情况时,大多数IACUC要求审批,但有趣的是,极少数IACUC没有这种意识(20/164)。出于鼓励采取减少动物使用数量方案的考虑,[35]没有必要要求第二位科学家再单独制定获取组织的方案。但是这梯形“搭车人” (piggy-backer)应加到研究人员名单中且已获得资格证书,并且IACUC应特别注意那些新建应的或有改动的方案。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要求研究人员必须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已麻醉但尚未处以安乐死的动物身上获取组织?
● 不适用 35/164
● 需要经过审批 105/164
● 不需要经过审批 20/164
● 其他 4/164
14.33 从国外获取动物组织需要IACUC审批吗?
观点
与其他国家有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可从国外获得动物组织,也可到国外从圈养在动物园或用于研究的种群中的野生动物中收集样本。由PHS资助的与动物有关的活动都需要经国内获资助机构IACUC的审批,即使作为合作方的外国机构也必须获得NIH/OLAW的认可。[13]NIH/OLAW认为,有国际合作项目的研究机构需要为其从国外获取动物或动物器官组织的行为负责。经PHS认证的国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时同样要遵守其所在国的政策和条例。关于采集的动物样本,审查时必须考虑以下问题:动物的种类、标本的性质、取标本的过程对动物的伤害程度、麻醉剂的使用及替代方法的应用。如果样本由外国人负责协助采集,应该由接受样本的研究人员(从事PHS资助的研究项目)提供采集方法,并将这些信息提交给其所在机构的IACUC审查。在采集样本前,无论样本是由获资助机构的研究人员还是外国人负责采集,NIH/OLAW都强烈推荐获资助的机构咨询美国政府部门关于进口方面的要求。[13]依据动物的种类和样本的性质可参考一下的信息: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内政部[遵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4]、APHIS、农业部(关于潜在的动物病原体)[2]、CDC(关于重要的非人灵长类和人类潜在的病原体)。[6]
14.34 对于由PHS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机构从供应商购买外科修饰小鼠时,供应商必须获得NIH/OLAW的认证吗?
法规要求
由PHS资助的项目.无论是由本系统的单位执行,还是授予机构或其他机构来实施,[18]都必须符合PHS政策的要求。
观点
核心问题在于对小鼠进行外科修饰是为了满足某些研究人员(客户)的要求,还是在研究人员有需求之前就已经是可出售的(如列入商品目录中)动物模型。[18]如果研究人员需订购外科修饰小鼠用于PHS资助的项目,那么进行手术操作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NIH/OLAW颁发的动物福利承诺书或申请认证的成员。[18]如果是已商品化的动物模型。如垂体切除大鼠、植入某种装置的小鼠等,那么供应商不需要获得NIH/OLAW的承诺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供应商在获得机构认可后可能只销售某种特定的动物模型。
14.35 在什么情况下,IACUC允许使用购自宠物店的动物?
法规要求
AWAR要求宠物店必须获得批准才能提供除鸟类和实验大鼠、小鼠以外的研究用的温血动物(§1.1零售宠物店;§2.1,a,3,is)。
观点
一般而言,应避免从宠物店购买动物。但以下这些动物不能通过常规途径获得,必须从宠物店购买,包括冷血动物如鱼类、啮齿类动物或兔子的稀缺品种、某些特定鸟类或爬行动物。当从宠物店购买属管辖范围内的物种(参见14.1)时,研究机构有义务保证宠物店管理人员的知情权并同意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动物(《指南》第57页)。而且从宠物店购买动物应接受IACUC的监管,因为公众可能会知道滥用动物的事情并使机构的名誉面临风险。从宠物店购买的动物有可能不适应实验室的环境,并且通常其基因和健康背景都未知。针对后面这种情况,兽医需要评估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其进行检疫、隔离,并为实验室内的其他种群动物提供保护措施。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允许从宠物店购买动物?
● 允许 8/160
● 允许,但只限于不受AWAR管理的动物 11/160
● 不允许从宠物店购买动物 85/160
● 不允许.只因尚未遇到过这种情况 45/160
● 其他 ll/160
14.36 从商品化农场购买动物必须符合哪些法律的规定?
法规要求
参见12.1,APHIS/AC和PHS政策对动物的定义。传统的农场动物,如羊、猪或牛等,除用于改善动物营养、繁殖、饲养、生产效率或改善肉类和皮革、羽绒材料的质量等研究以外,用于其他研究时均受到监督(AWAR§1.1动物)。
观点
APHIS/AC 对用于研究目的而买卖的农场动物可以监管,但它却选择不监督。只有那些专为研究人员提供实验用动物的农场才需要获得销售执照(许可)。因此,偶尔给研究机构提供实验动物的家畜饲养场或农场并不需要获得许可证,且不需遵守AWAR对动物运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研究机构负责照看动物。然而,当研究机构的人员到家畜交易市场或农场购买动物时,这个人作为研究机构的代表,必须满足AWAR对动物的运输规定(AWAR§3.136~§3.142),同时这家研究机构必须符合动物健康和饲养标准的要求(AWAR§3.125~§3.133)。
14.37 可以在两个IACUC批准的研究项目间交换使用动物吗?
观点
假如满足特定要求,则允许不同研究项目之间交换使用动物。从2000年的调查数据来看[39],这种交换使用动物的情况很普遍。然而,如果在研究项目间不限制动物交易则会引发很多问题.包括导致未经批准使用动物、追踪动物使用数量失败、使犬和猫的合法记录处于危险、兽医无法得知要为动物使用者提供何种医疗照顾等。因此,交换动物必须获得IACUC的知情并同意;在研究中使用的物种也应得到IACUC的批准;通过某种方式确保不是重复性的、无关的主要存活手术操作;通过记账交易的方式,将动物从一个研究项目转移到另一个研究项目。IACUC可选择严格的控制程序来判别,如通过IACUC的行政能力或通过代表IACUC的动物资源计划,或委托相应的科学家来管理这个过程。就这一点而言,需要慎重考虑的是交换的动物种类是否在AWA管辖范围内及实验对动物的侵害程度如何。对于不属于管理范围的物种,如大鼠、小鼠和鱼类,IACUC很少对动物交换做出限制。运用条形码扫描技术可以很好地记录动物的交换程序,即将交换动物数算人提供动物的研究项目的账中,再将接受动物的研究项目作为交换动物的借方。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允许在两个。IACUC批准的研究项目间交换使用动物?
● 不适用 20/166
● 允许交换动物 114/166
● 不允许交换动物 6/166
● 其他 16/166
14.38 在什么情况下,两个研究项目之间可以交换动物以及IACUC如何追踪动物的数量?
观点
为多个研究项目提供实验动物的研究(动物繁殖)机构,必有一套将动物从繁殖部门转移到IACUC批准的研究项目中的机制,例如拥有转基因动物设施的研究机构,特定基因型的动物在IACUC批准的转基因动物中心生产,随后转移到IACUC批准的研究项目中。其他简单的例子包括从繁殖动物群负责人员那里获得少量转基因繁殖小鼠群。另一个例子是以非人类灵长动物为实验对象来研究操作性条件反射或行为规范。这些动物通常从供应商购买,随后在实验动物设施内进行隔离检疫。在隔离检疫期间(或其后很短的时间内),研究人员可能会感到动物并不适合自己接下来的研究但更适合另外某个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可能希望交换动物。使用兔或犬开展的包括外科手术在内的研究可能也需要交换动物,此时科学家会考虑到动物的行为或体形而在急性和慢性研究之间交换动物,或某种动物在解剖或其他方面更适合于某类研究。还有,如果有两位研究人员,一位擅长动物实验操作,而另一位拥有唯一基因型的实验动物,他们可以合作,即后者将动物交给前者使用。
最重要的是IACUC要有一套机制确保交换动物后使用动物的种类和总数与交换前批准的一致,并且研究项目不包括大量的存活手术(AWAR§2.3,1,X,A);《指南》第12页)。IACUC应该针对经常出现交换动物的情况制定一系列指南。制定指南时,要着重从研究人员或兽医那里了解该动物的手术史。除非经过批准(AWAR§2.3l,d,l,X,A),否则这样做对避免动物遭受多次存活手术是非常重要的(《指南》第12页)。动物从一个研究项目转移到另一个研究项目时,根据批准动物数量的一方为贷方,而另一方为借方。:IACUC通常将这一工作交给负责动物资源计划的工作人员来处理。.IACUC发现,要求PI通过备忘录或其他机制告知委员会处理方式的详情还是有好处的。
调查
假定允许方案A繁殖的动物由方案B使用。你单位的:IACUC是否会追踪转移到方案B中的动物数量?
● 不适用 46/173
● 是 133/173
● 不是 13/173
● 其他 1/173
14.39 如果实验方案被修改,IACUC如何确保研究人员没有故意修改允许使用的动物数量?
观点
从禁止不必要的重复实验与合理解释使用动物数量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很重要。下面这个例子对于解释这一点非常有用。
某研究人员承担了为期5年的资助项目,需要使用30只恒河猴。该人员在项目执行的前3年期间就购买了30只猴,3年后他又提出了续订30只猴的申请。此时.IACUC如何确认续订的30只猴是新猴,而不是指已用的30只?
将此问题展开,如果最初批准研究人员使用30只猴,但截至3年后他更新申请时只用了20只,该怎么办?如果在更新申请时他提出需要10只猴,IACUC如何确认这10只猴是来自最初批准的30只,还是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即共40只)?
对更新、调整后的需求进行详细的说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动物使用进展报告要求这样做,对IACUC的审核可能会有帮助。如果研究人员每年都更新申请(在第1年或第2年结束时),那么这种申请不需要包括使用动物的数量,因为最初已经批准了前3年需要使用的动物数量。APHIS/AC根据所获得的动物数量作为记录每年使用动物的数量,如每年都记录某个动物数量则应追踪记录多年。
在最初批准的实验方案结束之前提出增加动物的要求,与新申请或前3年的续订申请相比,应该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下面的方法可以解决上文中使用恒河猴产生的问题:提出续订申请时,无论最初批准使用的动物是否全部用完,一概不予考虑;将续订申请作为全新方案审查,并要求研究机构说明所需动物数量的合理性。显然,此时也要考虑以下问题:
● 这是一个新的实验方案还是前3年方案的变更方案?
● 如果是方案变更申请,那么最初方案中批准使用的动物数量是多少?
● 如果是方案变更申请,那么前方案执行到现在为止还有生存下来的动物吗?
● 如果有生存下来的动物,数量是多少?(在回答下一个问题时,不要包括这些动物)
● 就提出的动物需求申请,要说明使用动物及其数量的合理性。
一些IACUC不会考虑得如此仔细,因为他们基于对“好的科学不会使用不必要的动物”这一理念的信任,相信大多数科学家不会申请超额的动物。他们同时认为经济因素也会约束动物的过度使用,并且研究人员提交的申请书中也说明了使用动物及其数量的重要性。
如果动物资源计划采用电子技术统计数据,便决定了IACUC下辖的管理程序。计算机化管理通常要求期满方案中剩余的动物在新方案开始生效时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管理。一种方法是,当到期方案失效时,将其剩余的动物借出去,并认定允许使用的动物都用完了,并根据事实本身而作为结束的结果。然后,这些动物将立即拥有新笼卡(用于新的实验方案并标有账户号码),所使用的动物都记人新的并经IACUC批准的方案中。另一种方法是,将到期方案中未使用的动物(数量)转移到新的方案中,看作是内部的收获。为了减少项目执行前3年期间续订申请产生的疑惑,一些IACUC将最初方案中剩余的动物加人新方案中,并在续订申请表的附件中明确地记录和说明。
综上所述,此问题需要格外注意以下几方面:申请的类型(新方案还是变更方案)、已使用动物的数量、需要的动物数量和需从最初方案中转出的动物数量。虽然这已超出单个IACUC的权限,但作者认为,如果IACUC方案持续的阶段与此期间机构外基金的资助匹配的话,这类问题会减少很多。
调查
假如一个研究项目要申请延期。你单位的IACUC将方案最初批准使用而未用完的剩余动物作为变更申请所需动物的一部分吗?(可多选)
● 这个问题还没有提上日程 50/164
● 没有相关政策 17/164
● 如果最初方案仍有动物没有使用,那么这些动物要转移到新的并需要重新审批的方案中:动物数目会记入新申请的方案中 65/164
● 在独立的一行中列出剩余的动物数量,并加入所需使用动物总数;当变更方案生效时(如新笼卡制作好时),从总数中扣除这部分动物 6/164
● 原方案结束,现存的动物从统计总数中减去。通过特殊的方式加到变更方案中,但算人总数 7/164
● 在变更方案中,明确地辨别剩余动物;只有随后3年需要动物的总数可以告诉购买动物的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 9/164
● 鼓励研究人员确认剩余动物的数量,但并非强制性 3/164
● 其他 7/164
14.40 IACUC应制定研究中使用濒危物种的管理指南吗?
观点
在研究中使用濒危动物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各州法律及美国签署的各种国际公约,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acey Act,雷斯法案)、濒危物种法案(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the 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Act,)和华盛顿公约(CITES)。IACUC应该在指南中重申这些要求。
14.41 研究机构开展的与兽医管理相关的研究计划[如啮齿类哨兵动物计划、隔离检疫计划(包括从动物身上采集诊断标本)、尸体剖检服务、啮齿类动物作为食物支撑猛禽康复计划、外科干预治疗]是否也应经方案审查程序审批?
法规要求
AWAR(§2.3l,a)要求所有涉及管辖物种的动物实验都要由IACUC审查。PHS政策(Ⅳ,B,1)和《指南》(第9页)明确指出,所有完整的“方案”都必须通过IACUC审查。
观点
PHS政策适用于研究,也包括其他使用动物的活动,如用于检测和教学的动物。NIH/OLAW认为,哨兵动物、繁殖种群的动物、长期供应血液或血制品的动物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某一特定研究,但它们同样为研究项目做出重要的贡献[36],因此IACUC必须对这些方案进行审批,要有相适合的体系在方案开始之前对其进行管理,随后每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审查[36]。此外还包括将啮齿类动物作为食物支撑猛禽康复计划(参见8.35)、用于教育培训的动物及研究项目终止后遗留的动物。所有的临床活动(如诊断和干预性治疗)和尸体剖检服务(包括平常用于研究或教学的动物)都要在AV的监督下进行,并且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机构项目评估,但不需要通过方案审核程序。然而,也有一些委员会[少于25%(调查结果表明)]采用方案审查程序监督这些活动。
调查
在你单位的IACUC。下面哪些研究计划要通过方案审查程序进行审批?可多选。括号中的数值表示通过方案审查程序进行管理的研究计划占所有研究计划的百分比。共有164家机构反馈了结果。
● 啮齿类哨兵动物计划 111/130(85%)
● 啮齿类动物隔离检疫计划 83/122(68%)
● 啮齿类动物剖腹净化计划 40/73(55%)
● 尸体剖检服务 38/101(38%)
● 生物性材料质量认证计划(如MAP检测细胞系) 27/78(35%)
● 兽医外科干预治疗 36/164(22%)
● 遗传质量控制 24/74(32%)
● 啮齿类动物繁殖核心群 53/84(63%)
14.42 利用私有动物开展的研究,如兽医学院开展的临床试验,是否需要IACUC的批准?
法规要求
AWAR(§1.1)适用于在研究、教育培训和检测领域中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所有动物物种的管理。PHS政策(Ⅲ,A)适用于在研究、培训和实验或相关目的中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所用活的脊椎动物的管理(如果这项工作是PHS资助的或机构自愿对所有动物执行动物福利保障)。无论是AWA、AWAR还是PHS政策都不会对动物是私有还是归研究机构所有加以区分。
观点
如果研究条件不满足联邦法律的要求,强烈建议该研究机构采取保护措施,至少获得委托人(作为动物的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书。原则上,最好获得IACUC的批准。
法律和条例为IACUC的评议工作预留了空间,尤其是在AWAR或PHS政策规定的空白点上(见下面由●引出的例子)。最终,各方要协调一致,对免除审批进行书面记录并说明其合理性。一旦有人提出IACUC不应对使用宠物或私有动物开展的研究或其他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在没有美国联邦政府授权监督的情况下,建议研究机构要有处理此类问题的书面政策。而切正如条例中提到的,如果有美国联邦政府授权监督,无论是AWA、AWAR丕是PHS政策都不会对动物是私有的还是归研究机构所有加以区分。还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特殊的工作类型
● 使用的品种
● 运输或将动物保留一段时间的必要性
● 动物设施的性质和资源
● 联邦基金参与的项目
● 由非联邦政府基金机构做出的IACUC审查规定
● 研究机构动物福利保障制度的内容
用于临床试验的宠物需是宠物主人自愿提供的,就这点而言,宠物是其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对它应有拥有、饲养和运输的责任。然而,一旦研究机构拥有了这些动物的所有权,就如上文提及的,就必须建立关于如何管理和临时饲养这些动物的规定。规定必须考虑到以下问题:动物设施的操作性、知情同意、研究机构的责任、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当动物主人将动物捐给了研究机构后,这些规定开始生效。在IACUC不审核此类实验的兽医学院(如没有:NIH/OLAW承诺书),教学医院通常会有相应的管理政策。在有动物福利保障制度或所用物种在AWAR保护范围内或其所在大学有动物福利保障的兽医学校,IACUC有明确的监督责任。如在动物福利保障制度和.AWAR的规定之外,这项研究可由所在系和医院的董事会或委员会(类似于人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事实上,大多数IACUC都会监督使用私有动物的研究。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审批使用私有动物的研究,如在兽医学院进行的临床试验?
● 不适用 128/167
● 需经过IACUC的常规申请程序审批 34/167
● 没有正式的IACUC审批,但有专门的书面规定和程序 1/167
● 不需要审批 2/167
● 其他 2/167
14.43 对一些既没有也不饲养动物的研究机构和技术学院。根据它们的兽医技术教学计划,学生会在课堂或教学实习中观摩对动物进行一些非侵害性操作的示范。此时IACUC是否要求这些活动应遵照AWAR或PHS政策的规定,或同时遵照两者的要求?是否要对动物的获得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要求
AWAR适用于兽医技术计划中使用犬、猫、豚鼠、仓鼠或兔的动物教学(§1.1动物)。虽然不适用于由教学或其他研究机构资助的使用这些动物的项目,但NIH/OIAW建议IACUC要对所有机构开展的动物教学活动进行审查[40]。
观点
AVMA要求所有开展执业兽医技术计划的机构,无论其经费来源、动物种类还是使用的性质,只要使用动物都应接受IACUC的管理[41]。这样看来,学生在课堂上对动物进行非侵人性操作也应受IACUC监督。这些操作包括对动物保定实施检查、记录生命体征、为拍X 光片保定意识清醒的患病动物,并且所有操作都不得超过12h。教育培训机构的这些活动均在IACUC管理权限之内,包括管理和追踪获得或使用动物的数量、使用的频率及动物的最终处理。为了掌握动物采样、给药、手术协助和术后护理的技能,在实习期间学生会使用私有动物。机构有责任确保这些实验的意义,监督和指导学生的活动。对学生而言,此时学到的技能都会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然而在什么程度上进行监督应由该机构决定,IACUC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情况下,IACUC至少要考虑这些实验是否应该包括在方案之内。
14.44 常常会有人对机构的兽医或医师提出免费或降低费用给他们的宠物看病的要求。IACUC应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观点
虽然研究机构有丰富的资源和技术熟练的临床医师,但这件事无疑是一件合法但事实上为“滑坡谬误”(slippery s1ope)(译者注:一种逻辑谬论,即不合理地使用连串的因果关系,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以达到某种意欲之结论。)并预示着风险的事。这很可能导致机构和兽医的义务失信。
美国所有州都有《兽医执业法案》用于规范和管理兽医行业,并保护商业私人兽医行业。一些州规定,实验动物医学专业的兽医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如至少在一个州获得过执照、专业证书,限制在特定专业内的活动),不需获得执照就可以从业。当这类医师包括未获得执照在内的专业人员、降低收费标准或为原本要去私人兽医诊所的客户提供兽医服务时,所在机构或兽医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些机构和个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提供无偿服务或要求客户签署知情同意书来保护自己。然而,当客户不同意替机构或医师承担疏忽对待动物的责任时,司法制度多半不会强制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42],并且由客户出具的关于由非兽医从事只有兽医才能做的操作的知情同意书都不能保护医师无照从业[42]。
某些情况下,兽医和机构必须灵活一些。对得了严重疾病或将死亡的动物,如临死的流浪猫、遭遇车祸的犬或受伤的鸟,对机构来讲可管可不管,往往需要获得人道救助,并应与当地动物控制机构合作处理。无论什么原因,兽医都有义务履行解除动物痛苦的誓言,如前面提到的,兽医也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保护健康状况不明的实验动物,因此各机构还是要制定处理紧急情况的政策。即动物不属于机构但急需人道救助的情况。作者所在的机构有未书面化的政策。遇到需要重症护理的动物首先稳定病情,并由县级动物控制机构立即运送到当地兽医医院并开展救治。
14.45 实验动物设施与人的医院之间有联系。对陪伴病人进入医院的动物,如导盲犬或其他动物,在允许其进入医院时,IACUC有什么政策?
观点
作者所在的机构拥有大规模的医疗中心及其他一些附属医院,允许导盲犬和包括在宠物协助治疗计划中的其他动物进入病房和医院的公共区域。由于这些动物属于私人所有,并不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培训,所以这类问题不在IACUC监督范围之内而属于医院管理的范畴。美国的残疾人法案提到,医院作为公共设施要为需要动物帮助的残疾人提供合理的服务和设施(卫生保健)[43],但不强求残疾人提出需要提供这些照料和服务[44]。而且在我们的医疗中心,病人还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外部提供者获得宠物协助治疗服务。提供者要确保参与该计划的动物的年龄、体型和性情适合或适应病人和医院环境,并且保证每年都参加由指定兽医进行的体检,以确保动物处于良好的健康状态包括寄生虫控制和全身免疫系统状况)。
14.46 关于处置实验动物,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观点
实验动物的处理包括安乐死、领养、退休(如濒危物种)、返回农场(作为提供肉类食物或皮革、羽绒材料的动物)、卖给屠宰场、放归野外或转移到其他机构或研究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实验动物都被处以安乐死。实验动物的处理要考虑到该动物的以往实验情况(如安乐死的方法,化学品、毒物、放射物质和药物的暴露史),动物尸体的处置方法包括掩埋、焚烧、加碱水裂解以排人污水系统或加工为动物饲料等。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动物接触过放射性同位素时,在放射性衰减到安全水平之前不能随意处置动物尸体。
14.47 对那些用于IACUC批准的研究、教育培训或检测的动物,在实验结束后能否作为宠物被领养?建立怎样的机制能使领养过程更便利?
观点
如果动物健康,并且没有因为研究而损害模样或残疾,则适合作为宠物被领养。这项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有一些法律上的细节。应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来制定有关动物领养的工作指南。在允许领养动物的机构中,在经过研究人员的监督和批准、IACUC的批准和兽医出具动物健康证明的前提下,可以由可靠并承诺对领养动物不离不弃的家庭领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限制,如研究机构的人员和学生不能领养这些动物,一般公民也不允许。一些公立机构不允许领养动物,因为这样会改变动物作为公共财产的性质。然而,至少有一个注重实效的机构通过允许动物以长期租借的方式来回避这个问题。另一个机构则禁止对外领养动物,但允许退休动物留在实验室并继续被人照顾:这又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这种“机构宠物”是否包括在实验方案中?经费如何解决?作者所在的机构,在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健康的动物就被释放了,同时要完成相应的记录(如农业部兽医服务表格18-6:犬和猫的处理记录)。所有与领养及领养动物相关的永久性医疗记录的复印件都必须保存在动物资源计划办公室。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允许曾用于IACUC批准的研究项目中的实验动物在实验结束后作为宠物被领养?
● 不适用 36/177
● 没有讨论过此类问题 18/177
● 允许,常有这种情况 1/177
● 允许,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71/177
● 不允许 46/177
● 其他 5/177
14.48 IACUC是否应允许曾用于研究、教育培训或检测的农场动物在实验结束后被卖到屠宰场?关于此事,IACUC应该制定怎样的指导方针?(参见18.8)
观点
驯养的家畜(提供肉类食物或皮革、羽绒材料的动物)也常用于研究和教育培训。在很多情况下将曾用于研究或教育培训的活的家畜卖到屠宰场,作为食用或以其尸体做家畜饲料是合适的,然而这样做必须注意并了解对机构和个人的风险。
如果实验动物被屠宰并用作人食用的肉类或动物饲料,最应该考虑的问题则是掺杂在肉中的残留物(如抗生素、激素、有毒物质、放射性同位素、致癌物)或感染性物质,这些都会危害健康。负责管理屠宰的部门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全美国范围)或各州相应的部门(负责各州范围)。在美国,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即为危害食品安全,是很严重的犯罪,当事机构或人员会受到罚款、监禁或吊销执照等处罚。假如是合法的,研究机构出售、屠宰、消费和提供研究用动物都应被鼓励。研究机构应在法律颐问的参与下制定相关政策,并且与机构的动物福利保障制度相一致。送往市场或屠宰场及处于药物衰减期的动物的兽医护理必须符合《兽药使用澄清法案》(AMDUCA)1994年)[5]。这样,使用了新兽药的动物(按照FDA的定义)[45],在未获得FDA许可时不得加工为肉类,不得作为蛋类和奶制品的来源。如果动物在研究机构屠宰并随后作为肉类消费,则在批准的实验方案中必须说明安乐死的方法,并且此方法应与AWAR(§1.1安乐死)和AVMA推荐的安乐死方法一致[46]。对那些遭受过侵害性操作的动物,通常的做法是手术无菌操作的级别和术后护理应与当时此种动物的兽医护理
标准相符。当IACUC批准了这种做法后,FDA的要求是动物绝不能处在某种持续的实验操作过程中,如留有插管或其他永久性的移植物。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是否允许曾用于研究、教育培训或检测的农场动物在实验结束后被卖到屠宰场或重新回到农场用于生产农产品?
● 不适用 100/166
● 没有讨论过此问题 9/166
● 允许,常有这种情况 4/166
● 允许,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12/166
● 不允许 4l/166
● 其他 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