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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处死动物方式

2014年12月1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发布者: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1. 处死动物可能会用到下面表格中的方式 未列在表中的方法可能适用于 :

(a) 无意识动物 , 动物在死之前不会重获意识

(b) 用于农业研究的动物 , 当项目要求这些动物饲养与商业农场动物的饲养条

件相似时 , 处死这些动物可能需要依据 2009 年 9 月 24 日 COUCH Regulation (EC)No1099/2009 附件 1 中关于处死动物时的动物保护 (1) 。 (1)OJ L 303,1811.2009,p.1.

2. 处死动物的方法 :

(a) 确认循环永久停止

(b) 断头 (c) 脱颈 (d) 放血

(e) 确认尸僵的开始

3.

  

 

要求

1) 如需要 , 在处死之前适当使用镇静剂

2) 仅限用于大爬行动物

3) 仅用于生长期的动物。不用于胎儿和新生儿啮齿类。

4) 仅用于小于 lkg 鸟类。鸟类超过 250g 应使用镇静剂

5) 仅用于小于 1kg 啮齿类。畸齿类超过 150g 应使用镇静剂

6) 仅用于小于 1kg 兔类。兔类超过 150g 应使用镇静剂。

7) 仅用于小于 5kg 鸟类。

8) 仅用于小于 1kgH 啮齿类

9) 仅用于小于 5kg 兔类 

10) 仅用于新生动物。

11) 仅用于小于 250g 鸟类

12) 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方法则使用该法

13) 需要特殊设备

14) 仅用于猪

15) 仅用于现场有有经验的射击手

16) 当没有其他合适的方法 , 仅用于现场有有经验的射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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