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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实验动物的环境和设施的技术要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017.1-92

2009年03月11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建筑设施、设施分类、设施区的设置、饲育区环境要求、垫料、饲料、饮水及笼器具的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建筑设施、设施分类、设施区的设置、饲育区环境要求、 垫料、饲料、饮水及笼器具的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和改建实验动物建筑用。
 2 引用标准
 
  GBJ 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68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232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
  GB 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 术语 
  3.1 开放系统(Open System)
        动物饲育环境与外界相通,饮料、饮水要符合卫生标准,垫料要消毒。有防鼠防虫设施。
  3.2  屏障系统(Barrier System)
           动物饲育于隔离屏障系统内,一切进入屏障的人、动物、饲料、水空气、垫料及其他用品均需有严格的微生物控制。
  3.3 亚屏障系统(Semi-Sarrier System)
     设施的构造和设备均按屏障系统的要求,但空所经亚高效过滤后送入。
  3.4 隔离系统(Isolation System)
     以隔离器为主及其他 附属装置成的饲育系统,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动物。
  4 建筑设施
  4.1 选址按GBJ73规定
  4.2 建筑要求
  4.2.1 动物饲育室的内墙表面应中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不、耐冲的涂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腐蚀,饲育室应有良好密封性。饲育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房间不设窗户。走廊宽为1.5-2.5m,门宽不应小于1m。送风应的符合所饲养动物级别的清洁度要求。排风应符合大气环境标准。地屏障系统、屏障系统的排风不应循环使用。其他应符合GBJ73 的规定。
  4.2.2 动物饲育室的用电装置按GBJ73的规定,并应备有应急电源。在用水冲洗的区域,应使用防水开关和电源插座。
  4.2.3  屏障与亚屏障系统应设置双路照 明节律性控制装置。
  5 设施分类
  5.1 开放系统:饲育普通能级动物。
  5.2 亚屏障系统:饲育清洁级动物。
  5.3  屏障系统:饲育无特定病原体级动物。
  5.4隔离器系统:饲育无菌和悉生动物。
 6 设施区域的设置
    设施区域的设置和布局应避免交叉感染。
 6.1 前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管理室、饲料库、维修室、值班室等。
 6.2 饲育区包括淋浴室、缓冲间、保种室、饲养繁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
  清洁走廊等。
  6.3 服务区包括洗刷消毒室、废弃物品及动物尸体处理室、机械设备室、卫生间等。
  6.4 亚屏障障系统应尽可能符合单向流程要求,屏障系统进出口处应有缓冲设施。
  6.5 动物实验区的设置应视所用动物的级别和相应级别的饲育室要求一致,并应同饲育系统分开设置。
  7 饲育区环境要求。
  7.1 实验动物饲育去环境应符合表1要求

指动物饲养高度平面的气流速度
  ** 此数字为压力梯度区间的压差
  7.2 有关放射性实验,应参照现行的《放射保护规定》执行。
         带传染性的动物实验,应在负压条件下或在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进行,有防止有害物漏出实验区的严密措施。
  7.3 废物处理:废弃物均应作无害化个理并应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动物尸体应焚烧,但不得污染环境。
  8 饲料、饮水、垫料及笼器具的要求
  8.1  饲料和饮水:普通动物应饲喂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020.1-92要求的饲料和饮用生活饮用水。清洁级认上动物的饲料应按级别进行消毒或灭菌,饮用灭菌水或酸化灭菌水(PH2.5-2.8)。
  8.2 垫料:应使用无异味、无油脂、吸湿性强、粉尘少的材料,经消毒或灭菌后使用。
  8.3 笼器具:选用无毒、耐腐蚀、耐121-135℃高温、耐冲击(一米高平拿自由落下至水泥地面不碎裂)的笼器具,并应符合动物生理生态及防逃逸的要求。
  9 测定方法
  9.1 温度的测试按GBJ243中规定进行。
  9.2 相对湿度的测试按GBJ243中规定进行。
  9.3 换气次数的测试按GBJ73中规定进行。
  9.4 气流速度的测试按GBJ73中规定进行。
  9.5 压力差的测试按GBJ73中规定进行。
  9.6 过滤效率的测试按GBJ73中规定进行。
  9.7 氨浓度的测试按GBJ3096中规定进行。
  9.8 噪声的测试按GBJ3096中规定进行。
  9.9 照度的测试按GBJ232中规定进行。
  9.10 落菌数的测试按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检验标准"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北京市实验动物学学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濯东、荣瑞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1 开放系统(Open System)
        动物饲育环境与外界相通,饮料、饮水要符合卫生标准,垫料要消毒。有防鼠防虫设施。
  3.2  屏障系统(Barrier System)
           动物饲育于隔离屏障系统内,一切进入屏障的人、动物、饲料、水空气、垫料及其他用品均需有严格的微生物控制。
  3.3 亚屏障系统(Semi-Sarrier System)
     设施的构造和设备均按屏障系统的要求,但空所经亚高效过滤后送入。
  3.4 隔离系统(Isolation System)
     以隔离器为主及其他 附属装置成的饲育系统,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动物。
  4 建筑设施
  4.1 选址按GBJ73规定
  4.2 建筑要求
  4.2.1 动物饲育室的内墙表面应中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不、耐冲的涂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腐蚀,饲育室应有良好密封性。饲育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房间不设窗户。走廊宽为1.5-2.5m,门宽不应小于1m。送风应的符合所饲养动物级别的清洁度要求。排风应符合大气环境标准。地屏障系统、屏障系统的排风不应循环使用。其他应符合GBJ73 的规定。
  4.2.2 动物饲育室的用电装置按GBJ73的规定,并应备有应急电源。在用水冲洗的区域,应使用防水开关和电源插座。
  4.2.3  屏障与亚屏障系统应设置双路照 明节律性控制装置。
  5 设施分类
  5.1 开放系统:饲育普通能级动物。
  5.2 亚屏障系统:饲育清洁级动物。
  5.3  屏障系统:饲育无特定病原体级动物。
  5.4隔离器系统:饲育无菌和悉生动物。
 6 设施区域的设置
    设施区域的设置和布局应避免交叉感染。
 6.1 前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管理室、饲料库、维修室、值班室等。
 6.2 饲育区包括淋浴室、缓冲间、保种室、饲养繁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
  清洁走廊等。
  6.3 服务区包括洗刷消毒室、废弃物品及动物尸体处理室、机械设备室、卫生间等。
  6.4 亚屏障障系统应尽可能符合单向流程要求,屏障系统进出口处应有缓冲设施。
  6.5 动物实验区的设置应视所用动物的级别和相应级别的饲育室要求一致,并应同饲育系统分开设置。
  7 饲育区环境要求。
  7.1 实验动物饲育去环境应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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